所谓“国民素质低不适合出国”
2006-09-20

 来源:博客中国   作者: 黎明

    中新网9月17日的消息说:香港《文汇报》刊出题为《“丑陋的中国游客”将被限出境》的报道称,在中国开展“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正准备修订“中国护照法”,以后出外旅游过程作出损害中国游客形象行为证据确凿的护照持有人,将会受到处罚不发护照,或者限制出国。

    该报道中所说的“影响中国‘礼仪之邦’形象的“不文明的行为”,有六大类,包括:不修边幅,行为不检;不讲卫生;不懂礼仪;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风景地点乱刻乱涂或损毁文物;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等等。这里指出的情景、细节,都是在我们本国地面上惯见的现象,国人日常生活中的常态。  

    修法限制“丑陋的中国游客”出境,其“立法思想”即“国民素质低不适合出国”,换个说法为“素质低的国民不允许出国”。这是以“素质”为由,剥夺、限制国民权利的思想。有人从提高国民素质和“国际形象”的效果着眼肯定这类法规,这里存在认识误区。第一,在国内没有“礼仪之邦邦民”精神风貌的国民,去国外陆游几天就能完成树立中国“礼仪之邦”形象的任务,断无可能;第二,若真讲效果,“素质低”更该出国,通过开眼界找差距,接受国外文明风气和法规的再教育,回来有利于建设自己的“礼仪之邦”;第三,通过国内的立法和行政手段强制国民在外“表现良好”,这一无视国民权利的做法并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由衷尊重。

    从根本上说这不是效果问题而是权利问题。官方习惯于让“它的国民”担负光大“中国形象”的任务,也就是光大“中国形象”的任务。然而,作为有独立权利的“自然人”、“自然中国人”,并非必定负有这种责任和义务。出国和不出国,和意愿、条件有关,和素质高低无关,政府根据素质高低批准或不批准,也没有可操作性。中国国民出国旅游,其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由其他国家的法规和环境约束,中国国民以个人为主体承担责任,处罚和约束并非针对中国。这个自行承担责任也是国民权利的一种,有关部门不必对回国后的国民再行“国内施威”。

    出于政权伦理和商业利益考量,国外政府和公众随对中国游客的许多恶习不满,但他们并不拒绝中国游客。我们为什么要比外国人还讨厌中国游客呢?“受害的”外国人不对中国游客下驱逐令,有关部门不必那么积极主动吧?

    据说,韩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制订了处理“丑陋的韩国人”的综合对策。或许,我国这又是要“和世界接轨”的举动。这种轨,不接也罢,因为这没什么先进性和必要性。告诫出国人员,宣传出国的“文明须知”,这有利于他们旅游愉快和顺利,但用权力强制他们,要求他们非自然地担当“中国形象大使”,这就不智而越位了。

   “给中国丢脸的”中国人,并不等于“中国游客”;不文明的中国游客,也并不等同全体“中国人”。我们不能用“国际上流社会”的眼光和标准打量、要求“中国人”,明白这个道理更有现实意义:国家在这方面的重点,要放在对出国公民的保护上,对来自外国的对本国国民的不法伤害,要抗争,要维权。只有自己的国家把自己的国民当回事,别人才会尊重你,否则就没有尊严和形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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