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万元=一条人命?
2006-09-20

  光明网
 
    广东省恩平市那吉镇卫生院一名男子因肾结石入院,住院期间打点滴突发呼吸困难,病人呼救20分钟无医护人员到场,结果死在病床上。本月10日,恩平市那吉镇卫生院为处理这起医疗事故向死者家属赔偿9.6万元。(9月13日《羊城晚报》)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而事故发生后,恩平市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了解事故的经过,医院及时向死者家属通报了情况,但笔者还是疑窦丛生——

    病人打点滴为什么致死?是医生处方药错误还是药品质量问题?假如是前者,“有关部门”除了对有关医务人员作出处罚外,是否对因此造成的医疗诚信危机作出交待或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以后谁还敢踏进医院谁还敢相信医生?假如是后者即药品质量问题,“有关部门”更不能“儿戏”,应尽快报告上级卫生部门对该药品进行检验甚至查封,以免贻害更多的病人。以上疑问种种,市民的知情权向谁索要?

    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只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事实上,医务人员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的,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的本质是一个法律行为。既然如此,金钱赔偿应是小事,法律上的追究才是关键所在,如应对肇事医院和责任人,以有相关的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等,否则,仅仅是以罚代法,这起医疗事故势必成为医务人员将来的“前车之鉴”:医疗行为大胆失当吧,只要准备好9.6万元!

    最近,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患者不信赖医生,医生因压力重重在医治过程中投鼠忌器,原因之一正是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的不够严谨或轻率,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造成的,如以罚代法,听任责任单位以承诺代替行动,等等,这无疑令这种医患关系“雪上加霜”甚至“积弱难返”了!(陈德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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