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我今天想谈一下三个问题。陈岳琴律师提出来要求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的问题,在表达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这两个法律的冲突是法律的冲突问题,更多是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方式上采取请求全国人大行使解释权,不能轻易说是违反宪法,因为这里面并不涉及到违宪,我认为是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我是搞实务的人,搞律师已经15年,从实务角度上谈一下杀人案件里面有一些新的特点。比如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往往二审案件判决书不给家属甚至不通知律师,甚至杀人不通知家属,诉讼参加人律师都不给,以前传统的中国杀人讲究出红榜,现代社会由于人权事业的进步,游街示众不搞了,至少应该通知家属收尸,家属不通知,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有一个基本人权的问题。第三,现在的刑法有十章,九章有死罪,只有第九章渎职犯罪没有死罪。现在是太平盛世,和谐社会,应该轻型化。刑法一共十章,九章都是有死罪,是不是过于残酷了一点。到我们办案实际,我认为97年新刑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和老的刑诉法,以前做律师还能从鬼门关捞点人命出来,在97年捞8条人命,98年以后不好做了。卢教授说陈律师选的案件不是很典型,他的说法有一点问题,因为都涉及到杀人死刑的概念,99年我办了一个贵阳的贩毒案,那是缅甸人,贩毒的,他是一个傣族,案情警方特勤引诱,安排了一个陷井,最高院掌握司法政策里面属于不应该杀的,是警察陷井,这个人是缅甸人,是一个傣族,他关押在贵阳看守所,看守所委托律师,跟他同牢关押是我判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改判13年,通过他的介绍,请看守所的看守到律师事务所找我,星期一的下午找到我,星期二的早上我就赶到看守所提人,看守所的看守就告诉我,你来晚了,对不起,今天早上已经拖出去了。这是我碰到第一个类似的情况,刑诉法在人权事业上进步以后这是我碰到的案件。不幸的是8月17号我又碰到了第二桩,西安一个新华书店的经理因为人事纠纷,职工把新华书店的总经理杀死了,8月17号人被杀了,8月18号他的妹妹通过各种联系找到我。她是家属,17号人被杀了,18号他的妹妹还在聘请律师到最高法院叫停,律师这样的情况,以前杀人还通知家属,杀人的时候,连通知家属这样基本的原则都不大遵守了。我们研究死刑案件收回,我认为提倡三审制,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在修订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而不应该模糊。
(以上发言均为现场入录,未经本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