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水律师关于死刑复核权问题的发言
2006-09-04

张星水: 非常感谢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举办这样的研讨,今天的研讨会主要涉及到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议题,刚才与会专家像崔敏教授、周孝正教授、刘仁文、卢建平教授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讲解和探讨,也是从法理层面。我本人是做以刑事辩护为主的刑事律师,我想从实证角度分析一下今天的议题。我不是特别同意其中一位学者说的,本案不是很明显的死刑案件,我觉得这个案件恰恰相反,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严重违反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这个案件从案例来说是非常精准的。

刚才张思之大律师的发言受益匪浅,刑事司法政策调节直接影响到中国刑事立法,中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的调节,而刑事立法往往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调节,张思之大律师提到83年严打发生一系列被适用死刑的冤假错案,非常痛心病首。张老刚才提到一个观点,在死刑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多审制?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两审终审制。第三,真正到最高院死刑复核以后就能保证避免冤假错案吗?这是司法大环境的问题。第四,对于重大谋杀案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对于其他非暴力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具有前瞻性的立法观点,中国立法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就像周教授提到中国的国情,不同百姓对立法的认知程度,受到这方面的制约和局限。

我本人对这个议题简单的看法。最近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社科院法学所和共蒙研究中心、海淀检察院做了涉及到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科研课题,其中有中国酷刑案件调查实录、律师在场权调查报告,这两个议题在案例具体实证过程中发现大量相当典型的冤假错案,其中跟死刑有关,按河北的二级警度李警明案在夏教授关于最后被平反,一审孙志刚案,也是遭遇八年冤狱之灾,最后被平反。公盟参与的案件,陈岳琴律师都参与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在河北省是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死刑案件,错误的适用死刑的案件。去年发生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件,发生辽宁省高院审判的企业家袁宝警案,三人抵一命,三个人被排除死刑执行。还有其他案例。从这些错误适用死刑或者在适用死刑过程中有重大争议司法案件中,再一次看到今天议题紧迫性和必要性。引起司法当局最高法院甚至全国立法机构高度重视,关于死刑复核权重新回收的问题,这是非常紧迫的问题。因为一个错误的死刑执行无异于谋杀,而且比谋杀恶劣一百倍。我们参与这两个调查,还发现在刑事办案过程中严重的刑讯逼供酷刑的现象,当今中国刑事司法里面有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死刑问题,死刑的滥用问题和错误适用问题,一个严重的酷刑和刑讯逼供问题。

我也是主张逐渐减少使用和适用,最终消灭死刑。当然这是一个过程,在近期我觉得应该提到还是收回死刑复核权到最高院,增加死刑审判的审级,改为三审或者四审制。中国刑法很多条死刑适用,很多和财产犯罪有关或者渎职财产有关,在立法层面降低这些死刑适用率。

(以上发言均为现场入录,未经本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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