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福律师关于死刑复合权问题的发言
2006-09-04

肖太福: 感谢主持人给这样一个机会,非常高兴见到这么多同仁一起开会,很多都是熟悉的面孔,很多是青年的才俊,代表维权的力量和公益力量共同成长。刚才几位老先生讲新闻媒体的问题,我本人认为新闻媒体向来是法制进步的排头兵,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参与中国的法制进步就是举步维艰,这也是在我们三年前开始创建律师、学者和新闻记者三维一体的维权模式,新闻记者我们对你们拥有充分的信心,希望以后能够更好低保户在座一个又一个年轻的力量。维权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一件事情,他需要充满高超的政治技术和政治智慧,正是因为我们在政治智慧的指挥下,我们才能在法律框架之内从事维权的活动,在这一点上来讲,将来我们都可以扩大合作,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关于死刑复核权的问题,从去年来说,我们委员会就讨论过死刑复核权上交和回收的问题。因为生命是非常可贵的,人是一个动物,活下去是他的本能,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很多种,首要的权利就是生命权,人生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讲清楚的事情,所以说尊重生命权保护生命权是实施宪法的需要。今天看起来它是刑事诉讼理念的问题,实际上是宪法问题。作为一个宪法问题来说,他恐怕不仅仅是生命权的问题。

刑诉法在79年颁行的时候,为什么在79年10月份人大常委会就做了一个决定,把死刑复核授给各高院举行,80年把死刑权授权延伸到83年,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权利永久性授权给了省高院呢,97年以后我们新的刑诉法颁布以后,仍然做了授权通知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利出这种决定,把死刑复核授权给省一级高级法院吗?全国人大制定了基本法刑诉法和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应该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利这样做吗?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权利下授权通知吗?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之间都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起码是上面监督下面的问题,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监督人民法院,不能下放这种权利呢?为什么全国代表大会没有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做出授权和决定呢?为什么没有足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呢?这里核心的工作就是司法是否真正独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到底受谁的指责和干预把权利下放,司法是不是真正独立的问题。

既然把权利下放了为什么没有监督制约你和质疑你,这是权利监督的问题,今天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是其中的要义,到底什么是法治,从来没有人真正好好想想法治,法治有法和治理,法要治理,有法就能治理吗,有人就能执法吗,一个人能执法吗,一个主体能够执法吗?法治本身最根本最核心的要义是真正,权利监督机制的问题,没有监督就不会有法制,怎么监督呢?自己能见度自己吗?显然不行的,所以说执行主体一定是监督主体。监督是法制的核心内容,我们一定不要忘了监督,要监督就一定要多重的力量,多各主体的力量,要多种力量相互监督,相互的制约,什么叫民主,民主不节是发挥大家的思想吗?大家不节有很多主体吗?我非常赞成死刑的三审制,死刑复核上升了怎么样,法官质量不提高,法官不独立,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起什么作用?死刑复核要尽快马上地进行收回,第二我们要求扩大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这个基础上,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演变成为相对完整的程序甚至是作为一审程序,这样构成三审终审制。

(以上发言均为现场入录,未经本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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