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崔敏教授关于死刑复合权的发言
2006-09-04

我接到会议通知,我觉得非常敬佩,陈岳琴律师,以及对他们的同事们,对中国改善人权状况,减少死罪大趋势的关注。做律师多年来从事公益事业,她的精神表示赞扬,我表示钦佩。

大家知道我多年来非常关注死刑问题,我写了很多篇论死刑的文章,一论慎杀、二论慎杀,通过若干个个案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缺陷,我一再呼吁死刑核准权应该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我这几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品特邀执行员,每年开会几乎都面对着这几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我都直接批评,最高法院不能够再这么搞下去了,必须把死刑复核权收回去,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本身的过错,他只是执行,上面的决定,刑法、刑事法十年了,没有收回来,首先纠正一下,不是10年,27年,刑法刑诉法1979年制定的,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立法上来讲,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这条规定从来没有被执行过,1979年制定的立法,1980年两法正式实施,大约在2月份还是3月份,全国人大就做了一个决定,在1980年内,死刑复核权下放,紧接着第二年又做了一个决定,83年严打,9月2号全国人大做了三个决定,一是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决定,一是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程序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法。关于程序的决定概括来讲,第一条是对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凿应当判处决定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父本以及其它诉讼文书送达的限制。第二条前一条所列犯罪分子上述期限与人民检查抗诉期限由原来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这两条看起来仅仅是一个时间的期限问题,实际上是全世界最严厉的法律,没有比这个更厉害的法律,我当时就指出来这个法律是严重违宪的,实际上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其他证人应当出庭有关的诉讼。所谓不受群众起诉送达限制的时候,我现在开庭了,把起诉书送给你,拿过来就审判是合法的,应当判处死刑的交审判,没有交审判就定出来应当判处死刑,交给法院任务就是盖一个通行证往刑场上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判处死刑,这三个问题经过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做出决定,作为开庭审判的权利。

第三个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13条修改为最高是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以后可以下方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应当规定诉讼程序,为什么人民法院组织法原来规定的,因为当时没有刑诉法,组织机构规定组织规定的问题,授权问题,不是规定诉讼程序的,当时没有诉讼法就规定这样一个程序。1983恩年把这个程序取消了,下放了,一直下放到现在,96修年刑诉法,都重申了79年刑法申诉法的规定,死刑案件应该是最高人民核准,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刚才陈律师说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毫不意义,不需要修改,后法优于前法,这是法学基础理论,也是法律原理,后面的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应该是最高法院核准,前面的法条等于自然失效了。军队打仗指挥官下令冲刺,你就往前冲,冲到一定程度撤就往回撤,自然把前面冲刺的命令取消了,后法优于前法,所以前一个命令不需要再修改的问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它是我们国家执行政策方面出问题了,我们国家过去有一些学者,包括卢老师,刑法是这样,我国的死刑政策历来是少杀,不是一贯的,我国的死刑政策变化了多次,建国初期我们反革命巩固政权是必要的,毛泽东为首的那一届党中央很快调整了死刑政策,少说慎刑,毛主席不主张多杀,一再讲杀人越少越好,这时候是调整的时候,特别是在1956年9月份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八大庄严向全世界昭告,我们将要通过减少死刑最后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这不是刘少奇个人的意见,这是全党中央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曾经两次庄严昭告,我们的最终奋斗目标就是不死刑,这是1956年的事情。

后来左的东西愈演愈烈,文化大革命就乱套了,那个时候杀了很多无辜的人和不应该杀的人,著名的烈士张志新,到辽宁省委宣传部工作,她对文化大革命错误的提法提出错误的意见,当成反革命,而且伤害她怕她到刑场喊口号,把她的喉管切断,令人发指。文革结束以后,79年刑法、刑诉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刑事政策重大的转折,比较清还,文化大革命这一套东西大家要求安定团结,政策做了重大的调整,83年开始严打,180度转过去了。希望用刑事政策管住我们的死刑,由于刑事政策方面出了问题,死刑乱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在收回死刑核准权也不是自己的决定,也是高层领导经过慎重决策以后一个重大决策,死刑核准权据我所知最高法院非常认真对待这件事情,不希望继续这么延续下去,但是你要把死刑核准权收回不是一句话,如果现在死刑的数字还降不下来,各省大量判死罪,二审不负责任推上来,都推到最高人民法院,让他复核,他怎么办?是不是到最高法院复核就没有冤假错案,如果基础不牢的话,到最高法院仍然还可能出现,到那时候就不好说。最高人民法院目前采取的办法是把基础掌握了,一审认真对待,二审要开庭审理,原来二审基本上不开庭,二审不开庭质量没办法表征,单凭书面的证据就把一个人判了死罪,不传唤证人到庭,一审、二审都同意上报,死刑核准,基础不牢,不应该办都上来了,再增加两千人也办不过来,所以它现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据我了解他们是积极响应,这些方面有些问题不可操之过急。这几年来不断呼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我喊得比你早得多,十年以前我就大声疾呼,到现在我天天喊,但是这个问题也不可操之过急,希望是很好的,10月1号,明天就9月,9月1号收回来好不好,可能吗?不可能。

第三个问题,不仅仅是死刑复核收回的问题,更重要考虑总体上我们国家的死刑数字必须降下来,如果说现在很多的朋友希望我国能够废除死刑,我觉得这是最终的目标,但是目前立即废除死刑不大现实,采取现实态度的话,第一步大量减少死罪,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特别慎用,现在是68个死罪,能不能第一步步减一半,第二步减到七八个,若干年以前目标是废除死刑。在我有生之年也许看不到这个目标的实现,但是我要是不能实现这个目标可以说死不瞑目。

这几年来,为什么关注死刑呢?两件事,总使我心情非常不平均,一件事就是经常看到矿难,包括最近北京市房山区前两天又死了两个人,北京市年年有矿难,全国来讲就更多了,我国一年死的矿难人数有六十人,我国矿难的平均死亡率超过美国的一百倍,这个数字很可怕,可以说矿工是我国所有工种里头最悲惨的一类,最痛苦的弱势群体,看到这些欲哭无泪。第二就是死刑,今天一个冤死,明天一个错杀,不应该处死了,无辜的人处死了,虽然有罪,但是不至于死。很多怨魂死鬼老在梦中出现,促使研究和关注中国的死刑,我正在写一本书,第一步把死刑核准权回,必然减少死刑,死刑分两种方式,一种普通的刑事犯罪,还有一部分没有下放,外国人犯罪肯定不能高级法院核准的,第二贪官也是不能由省核准,一定是最高法院核准。这样就出现了事实上的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为什么?外国人的生命比中国人值钱,必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人的生命相对来说不那么值钱?第二个,官员的生命就比普通百姓的生命值钱,普通平民百姓犯罪高级法院核准就行了,官员犯罪就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哪一方面都谈不过去,但是最高法院核准这么多年来,经过统计基本上各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还有一个是毒品犯罪,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每年都有20%—30%是不核准的,因此实行死刑核准权上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结果是减少死罪,这个毫无疑问。但是我觉得除了这个以后,我们大家应该为第二步努力,如何大幅度减少死罪,如果为今后能够最终废除死刑而奋斗。

我认为四种情况下,完全不应当判死罪:第一,无辜的被怨杀,没有任何的过错,被当作罪犯处理。第二,虽然他有某些过错和罪行,但是这个罪行不至于令他判死刑的程度,我们经常发现。去年云南省就有一个案子,几个人盗抢兰花,人头不如花头。第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难以成立的,不应该执行死刑。第四,论罪可以杀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杀可不杀,这种人不应该执行死刑,可杀可不杀毛主席早就提出来,这个政策应该坚持。

(以上发言均为现场入录,未经本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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