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公开信
2006-09-04

陈岳琴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暨肖扬院长:

我是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日,本人代理的王文达涉嫌抢劫强奸三陪女一审被判死刑案,浙江省高院以(2006)浙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王文达死刑。并在家属和律师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8月2日下午将王文达押往刑场立即处决,8月3日上午8点家属才看到丽水市中院门口贴出布告宣判王文达死刑,而代理律师则在8月3日中午赶到浙江省高院提交死刑复核申请时,才拿到判决书并得知王文达已被处决。

王文达系浙江松阳人,现年31岁,2005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强奸三陪女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5)丽中刑初字第39号)。王文达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近日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终裁定。

作为王文达的辩护律师,面对这样的结果,我感到沉痛和悲伤!王文达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极少数罪大恶极”、不得不杀的对象吗?王文达可不可以不死?

本人认为,王文达被判死刑并立即处决折射出我国司法界目前普遍存在的滥用死刑和全国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王文达在既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只有一个轻伤和轻微伤),抢劫的财产也只有几千元,尤其存在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浙江省高院对律师苦口婆心的“少杀慎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屑一顾,并对王文达的立功情节只字不提,依然高举杀人的大刀,判处王文达死刑,并立即处决,显得对生命过于不珍惜和不尊重,存在滥用死刑之嫌。

实际上,在我国其他地区,和本案王文达所犯罪行相当或更为严重的罪犯都仅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比如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庆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刚先后6次以欺骗娱乐场所服务小姐喝下其事先放入安定片的饲料、茶水,趁被害人昏迷之际劫取被害人的金钱、手机、首饰等财物,数额巨大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郎剑豪伙同他人先后3次将按摩小姐诱出后以持刀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手机、储蓄卡内金钱,抢劫财物价值约人民币13000元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判处郎剑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而本案中王文达却被判处死刑并立即处决,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99条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复核权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不能任意下放。目前全国各地存在的对死刑适用掌握的尺度大相径庭,正是最高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的结果,而这直接导致了各地法院对死刑的滥用和任性。

实际上最高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正紧锣密鼓地准备收回死刑复核权。但是,王文达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一案,提醒我们地方法院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大开杀戒、最后疯狂的严重可能。因此,我以律师的名义,要求最高院履行法定职责,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

否则,每迟收回一天,就可能有几条象王文达一样本来可能继续存活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

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在限制死刑适用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在我们还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情况下,那么,少杀慎杀,不仅是一种美德和人道,更体现了基本的法治精神——每个人都只能得到他应得的权利和利益,每个人也只应承受其应当承受的责任和惩罚!

王文达已经死了,不可能再复生。但愿王文达的死,能够促使最高院下决心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岳琴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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