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广告凸现的媒体责任缺失
2006-09-01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广东省高州市一名读者寄来两份晚报,我惊讶地发现这两份报纸刊登甚多内容低俗下流、不堪入眼的声讯色情广告,数量多达44条,甚至还有两条刊登在头版。这些广告都极尽挑逗之能事,内容非常露骨,“性爱初体验”、“赤裸生活”、“狂野女人香”,并宣扬“走进情爱世界,感受火热激情”,“百万青春美少女,邀你欢度今宵”。读者在信中不无担心地质问,在青少年犯罪日益加重的今天,媒体想把青少年引向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是什么促使个别新闻媒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最直接的原因恐怕莫过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最根本的原因则应该是新闻媒体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缺失。

    有专家指出,利润是媒体出版单位承接此类广告的直接驱动力,一家媒体刊登色情广告远比刊登其他广告收入要多。于是,在巨大的利润面前,个别媒体不顾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铤而走险,一再挑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实在令人痛心。“低俗化从根源上来说就是媒体对获利的重视超过对社会责任的重视,但是低俗化的现象是不符合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的,低俗违背人类理想追求,靠拢本能冲动,对于精神世界是有危害作用的。”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说。

    一篇有关论文曾作过统计:在115名死刑犯中,受到黄色毒害的居然有103人,比例高达90%。这说明此类色情广告对青少年的危害非常大,虽然有的广告中标明了“未成年人禁拨”等话语,但对青少年则意味着诱惑。青少年本来就对这个纷繁芜杂的世界充满好奇,加之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面对一些外界的诱惑,很容易误入歧途。“在模仿心理普遍,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看来,能印到书刊报纸上,放到网站上,能上电视,就是时尚,是得到成人社会认可的,是社会普遍提倡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不负责任的媒体很容易把未成年人引上人生的歧途,当前媒体的低俗之风,污染了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完全是一种要钱不要下一代的行为。”

    专家认为,媒体的这类做法已经违法,却没有被有关部门查禁,说明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执法方面仍存在漏洞,有关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面对多元的文化选择,媒体责任重大,须自律、自查、自爱,坚守职业道德,担负社会责任。同时,各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查禁力度,抑制不良之风,还公众一个纯洁的社会文化环境。(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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