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广告”与电视台良知有什么关系?
2006-08-30

 新华网
 
  张国举

  8月22日,猫扑网出现名为“广告可以无耻到这样的地步”的热门讨论帖,帖子中发布了目前全国多家省级卫视正在播出的性保健品“圣帝魅力坚”的广告视频,数百网友在回帖中指责该广告内容低俗,充斥着隐晦的色情暗示。随后,该帖被各大论坛转载,越来越多的网友开始质疑这样的广告为何能在多家卫视播出。(见8月28日《京华时报》)

  究竟是什么样的广告被网友感叹“广告可以无耻到这样的地步”?笔者注意到,“圣帝魅力坚”被描述为“老总间馈赠佳品”、“出差男人必备”,使用对象是“公司秘书”、“女客户”。“圣帝魅力坚”广告中有这样一幕:“老赵,你是怎么把这桩合同签下来的?”“对付这种女客户我是最有办法的了。”随后,“老赵”向同伴出示一盒保健品,称“秘密全在这里了”。

  如此说来,该广告真够低俗无耻的!将恶俗之名强加于女秘书、女客户,这无疑是对女性的侮辱。广告固然低俗无耻,然而,令人悲哀的是,一些省级卫视竟然见钱眼开、助纣为虐,使其得以播出!我不知道,电视台还有没有道德底线和正义良知?

  在我看来,电视台于情于理都不应播出“无耻广告”。毋庸置疑,电视台虽然作为文化传播的阵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自身利益有权播出广告,但是追逐利益理应有个底线或尺度,如果一味钻到钱眼里,就会成为见钱眼开沦为金钱的奴隶,丧失传播先进文化的责任。拿“圣帝魅力坚”广告来说,显而易见它败坏了社会风气,挑战了道德伦理,甚至还侵犯了女性人格尊严,电视台为何还要受理?难道为了丰厚的金钱利益就可以出卖道德、正义与良知?人民群众的文化阵地岂能无设防地被低俗甚至无耻广告占领?对于不能带来精神食粮反倒污染观众眼球和心灵的电视台,不仅难以令观众喜爱,相反还会受到观众的鄙弃!

  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显然,按照严格的广告审批和监管程序,“圣帝魅力坚”广告是根本无法通过审核并上电视播出的。对此,我不知道,该广告是如何达成播出事实的?其中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除此之外,在一个个毒害青少年的诸如丰胸、壮阳等广告被禁之后,“圣帝魅力坚”的顶风播出再次向我们透出一个危险的信号:为了金钱,电视台可以什么都不顾,可以以文化的名义与恶俗甚至无耻同流合污!我想,虽然法律上没有对电视台播出罪恶广告定罪,事实上已经构成危害人民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丑恶罪行。这一方面需要电视认真反省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效地抑制电视台不良的广告播出行为。唯此,观众才能有一个健康的荧屏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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