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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里秦川,一千里污染;三峡库区漫漶;278个城市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据媒体报道《人大环保执法报告触目惊心》: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出现。“十一五”约束性指标能否落实受到怀疑。
有人戏言:十个环保执法的顶不上一个城管执法的。这话的逻辑固然未必尽然,但环保执法的尴尬与弱势已经昭然。环境污染的“新仇旧恨”和地方经济的数字化生存现状是纠结不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环保最大的困境,而我们对环保执法的信心却在一次次“环保风暴”中效应递减了。为什么严刑峻法和职能部门的高调作为却守不住一方山水的澄明呢?根本而言,还是环保执法缺乏制度化生存的语境。有环保人士说:“环境污染比战争还可怕”,但治理环境却不能“战争式”行事。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波浪式前进的政策之治,而环保执法是水平式前进的法律之治。宏观调控是依据经济形势相机而变、没有定数,可以是一场场“风暴”;而环保执法则应遵循法理的逻辑,执法如一。如果后者要配合前者,则必然与法治精神相悖,执法程序也就难以沉淀为制度。而“制度建设”本身又不只是颁布一些法律文本的简单事情。在我们应对危机的决策智慧中,“运动式”治理还遗患未消,结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在多事之秋的转型期,环保执法与违法就成了一只猫抓一群老鼠的游戏。
环保问题之难,还难在环保执法的腰杆子硬不起来。环保执法从人到事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种环境监管体制要想让环保执法部门挺直腰杆,直接跟地方政府的“环保不执法”叫板根本不可能——政府在错位的“惟GDP论”价值取向里,难免以“财政要挟”使环保执法的实效大打折扣。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叫做“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而获利”——是说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所谓公正的执法是必须让守法者因自己的守法行为而获利,而决不能让违法者因为违法行为获利。而在我国环保法系里,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往往是“责令停工”等等,和环保违法危害相比是严重倒挂的,这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环保执法”的“制度化哀愁”,需要“环保执法”有话语的底气和理性制度的坚实土壤才能化解。(华夏时报 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