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液情"、"包二乃" 如此抢注不能支持
2006-08-23

 刘以宾
 
  据《辽沈晚报》报道:受“中央一套”启发抢注商标的启发,辽宁省丹东市民邢女士抢注了两个商标:“一液情”的酒类商标和“包二乃”的女士内衣商标。她直言:“我知道负面影响会很大,我也有准备,会有人骂我,但这些都无所谓。我想挣点钱,也想到可能卖不出去。如果挣不到钱,我感觉这也是生活的快乐。”

  明知道负面影响很大,但为了挣点钱还是要去抢注,即使挣不到钱也感觉这是生活的快乐,看来抢注人在道德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缺陷。不过,在如今这个价值多元化社会里,公民有较大的“道德选择”自由,也就是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既可选择高尚,也可选择不高尚;既可选择宁饿死而不损及他人及公共利益,也可选择以损人或制造社会负面影响而利己。况且,如今通过制造社会负面影响而求名获利者多得是,且个个都比这位邢女士的社会地位高、名气大、财富多。因此,对邢女士的举动,不妨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真正的问题在于:《商标法》是否应支持“负面影响很大”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广告法》等等,当然都是规范人们经济、商业行为的法律。但在以往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似乎已形成一种明显的偏向:既然其规范的对象是“经济”,也就完全用不着兼顾道德与文化。而这些属于经济范畴的法律,恰恰与道德、文化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几年前,某大城市曾出现过一副巨大的“饱暖思XX”的席梦思户外广告,虽然公众意见很大,但有关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而听之任之。多年来,不健康的电视媒体广告大行其道,其道德文化上的负作用显而易见,然而,《广告法》似乎对其没任何办法。假如说广告法尚不够完善是其原因之一,更主要的原因则是执法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因为他们认为,与道德、文化有关的社会负作用与己无关。

  《商标法》也许需要完善,例如增加申请注册商标内容的道德、文化把关标准的条款。同样重要的,则是所有的立法、执法部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应该把减少乃至规避道德、文化方面的社会负作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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