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下赖宁照片真能保护孩子吗?
2006-08-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04.02.01

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实施。随着《条例》的实施,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也“纷纷从校园墙上被摘下”。

  十几年前,年仅14岁的少年赖宁为了扑救山火而力竭牺牲。随后,赖宁作为“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被树立为全国青少年学习的榜样,他的照片也就被“纷纷挂到校园的墙上”。

  实际上,从赖宁事迹被广为宣传时起,对其在面对山火时的具体做法,就始终有不同意见。尤其是将赖宁树立为少年楷模,鼓励少年学习的做法,更是一直有批评意见。孩子是被保护对象,在面临山火这样的灾难时,孩子首先应该是成年人施救的对象,而不应该让他们承担他们本来无力也不应该承担的重责。

  十年之后,随着《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实施,赖宁的照片也被摘下,似乎表明我们的社会不但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了对未成年孩子进行保护的必要,而且走出了过去那种不切实际地鼓励孩子“见义勇为”的误区,恢复了青少年教育中的理性态度和务实精神。

  但是,保护孩子是不是就一定要摘下赖宁的照片,辅导孩子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鼓励他们仿效赖宁那种超出自身能力和责任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是就是要否定赖宁的行为所具有的利他精神?面对这些问题,还是有讨论的余地。

  在青少年教育问题上,始终有难以化解的两难,即不应该教育孩子处处自私、枉顾他人,又不能不负责任地鼓励孩子不明利害地挺身赴险。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社会的责任,教育后代具有高尚的人格也是社会的责任。对前一方面的忽视,是社会的失职;对后一方面的放弃,则可能为社会的未来埋下隐患。当初宣传赖宁的事迹,并以悬挂照片等各种方式号召孩子们学习,孩子的生命安全、社会对孩子的保护之责却被忽略。但是今天以保护孩子之名而将赖宁的照片摘下,被否定的首先不是成人的过错,而是赖宁行为中的精神价值。

  简单地说,如果当初没有赖宁,那么我们希望永远都不会有;如果当初赖宁的照片没有被挂到校园的墙上,那么就永远都不要挂。但既然已经挂了,现在就不应该摘——不管成人社会在这件事上犯了多么低级的错误,赖宁本人都不该被指摘,他的精神都不该被否定。赖宁的行为不应该被仿效,尤其不能由成人鼓励孩子去仿效。但他本人确永远都应该被崇敬,尤其应该被成人所崇敬。

  确实,如何既鼓励孩子保持对赖宁的崇敬,又辅导他们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是需要微妙掌握的教育艺术;如何向孩子解释当初对赖宁事迹的宣传与现在不鼓励仿效他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更是困难甚至尴尬的任务。但以抹去赖宁的印记而简化难题的做法,却是和当初宣传他的事迹同样低级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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