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市政府近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如何有效治理乞讨者进行讨论,并公布了该市《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乞行为做了诸多限制,如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救助行动,对不听劝阻拒绝救助的职业乞丐,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纠缠行人、强行要钱造成较坏影响的乞丐,给予治安处罚后,由救助站护送返乡;等等。其中,意见还特别规定,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
在我看来,这一规定颇多不妥之处。
第一,不符法理。出租人出租其所有的房屋,承租人缴纳租金、租住房屋,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出租人、承租人皆为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双方的租赁关系符合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出租和承租行为皆无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之处,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就完全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承租人的身份如何,是国王还是乞丐,是“超女”还是芙蓉姐姐,丝毫也不能影响租赁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乞讨人员身无分文、没钱付房租,神志正常的房主当然不会租房给他,这本不需要政府操心;如果他虽靠行乞度日,但省吃俭用之余还能负担房租,有能力为自己租个寒窑以避风雨,出租人也不嫌他衣衫褴褛、形象不佳,愿意提供安身之所,这不失为两全其美、各取所需的好事。既使出租人的闲置房产得以利用(提供给行乞人员租住的房屋,估计也派不上什么其他大用场),又可减轻国家救助机构的负担、解决乞讨人员流浪街头之苦。对此,公权力机关有何必要加以干涉和禁止呢?
第二,显失“厚道”。乞讨人员虽属社会最底层,但也有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在欧美国家,街上乞丐不少,有时也相当不雅,看上去“影响市容”,却未见有警察、城管将其任意驱逐、“遣送回乡”。每遇风霜雪雨,市政部门还会免费给其提供毛毯和食物,并组织他们入住免费的临时居所。但这些救助并不是强制的,如果乞讨人员自己有个一砖半瓦的地方,当然可以不到政府提供的场所居住。我国国务院于2003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既保留了过去的救助措施,又明确了自愿接受救助的原则,其实和国际惯例已经接轨。而该市政府的《意见》却明显有悖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中虽没有强制“收容”乞讨人员的旧字眼,却不允许乞讨人员自行租赁房屋、甚至连出租房屋给他们的房主也被宣布为非法。按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乞讨人员中完全夜宿街头的其实只是极少数,这样一来,《意见》的实施结果当然是“请君入瓮”,乞讨人员除了“自愿”前往救助站,别无他途。
第三,难以有效执行。对执法部门来说,禁止向乞讨人员出租房屋恐怕并不简单。乞讨人员确实生活贫困、衣食无着,但也没在脑门上写着“乞丐”二字,房主凭什么断定来租房的人就是《意见》中禁止交易的对象呢?
难道要在私房主中先搞一场“识别乞丐”的培训?更何况,法律执行讲究的是证据,房主如果咬定自己在租房时不知房客的乞丐身份,执法人员如何处理?如果完全依据自身掌握的情况,不论房主有无违法故意,全都处罚,恐怕失之过苛,难以服众;如果要求执法部门提供房主明知故犯的证据,不费一番气力,还真不容易获取。再者,执法人员真有这个工夫,多去办一些大案要案、保一方平安,岂不更有意义?
因此,该市政府的这个《意见》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还难以执行,到最后,即使勉强实施,也难免一纸空文的结果。既如此,不如再详加考虑、审慎为上。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