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花这种形式不能被容忍
2006-07-28

 

  如果卖花这种形式不能被容忍,我只能说,类似街上拉黄包车、饭店卖唱的事情应该一律停止。既然卖花这种形式被乞讨者所利用,那么,上述的那些活动还不定被什么人什么活动利用呢?!——据7月26日《成都晚报》报道25日,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治安大队对火车北站地区的卖花童及幕后操纵者展开了收网工作。下午4时许,站前警方挡获7个卖花童和4个幕后操纵者。25日晚10时许,站前警方作出认定:卖花童“卖花”即为变相乞讨。但由于大人和小孩存在血缘关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今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警方对卖花童幕后操纵者进行了行政拘留。据悉,司法机关对卖花童“卖花”的幕后操纵者采取强制措施,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对卖花童幕后操纵者进行了行政拘留,实不为过,但是,有什么理由能说明,儿童卖花为变相乞讨呢?如果这种定性能成立,那岂不是对操纵卖花童行为的漫无目的的概念辐射?山归山,水归水,当一个女人失去清白之身,我们能够说,这个女人的存在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吗?这样的逻辑显然让人愤懑不已!
  
  我承认,作为一项在社会上名誉不高的活动,卖花有很多机会被利用,包括在危险的境地徘徊,比如说,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有一些卖花女抢道经营,险象环生。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卖花也是一种目的性非常强的经营活动,尽管它充满了卑微的意思,充满了被利用的可能,但是,除非有人能够证明,卖花是无本的经营,是一种不要需要成本的乞讨。
  
  我们的这个社会,在就业上,不公平的潜规则到处都是。一个贫穷的农家,他们在不能够给自己的子女提供理想的前途的情况下,被动地接受“外来势力”的安排,好给这个家庭带来一丝希望,我认为某种意义上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深刻反映了社会生存法则的作用:如果生存下去是每天第一考虑的问题,那么,以一个“童工”的形式参与到对现实生活条件的改善,我以为是可以原谅的无奈。
  
  问题是,吸附在卖花童身上的“剥削”乃至残害的力量,必须得到清算,可是这在天然的逻辑上并不代表卖花的被指责。卖花固然是一种没有尊严的生活方式,按照富人的逻辑,也是一种没有安全感的行为,因为每天经营额必须达到30元以上的规矩是一条高压线,围绕着它所展开的种种逼迫是不人道的。我们必须打击这样的行为,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把底层民众赖以谋生的行为给另类化,甚至使它“师出无名”。
  
  由于生存的需要,这些年,卖唱的现象出现了,拉人力车的现象也出现了,作为一种落后的状态,它显然有背于我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但是,根本的问题是,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脱离同一个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尽管由于其本身的可利用性,它的上面有时布满了苍蝇,但是我们在对它的评价应该谨慎再谨慎。因为我们毕竟不希望,老百姓的生存通道,又因为无厘头的想法而被堵上其中的一条。


[稿源:红网]
[作者: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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