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嫖娼”何以有96名人大代表关注?
2006-07-11

舒圣祥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在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干部付了服务生100元钱,两个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罕见的是,此事竟引来96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4名、辽宁省人大代表50余名)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

  平心而论,警方以现有证据判定这名干部嫖娼确实有些牵强,虽然我非常不理解干部为何要“平白无故”给女服务生100元。足疗店无疑是一个暧昧的场所,这一点人尽皆知,这名干部是纯粹去足疗,还是“嫖娼未遂”我们无从知晓。虽然我们非常痛恨警察滥用权力,但是一个优秀的干部假如不是出于“微服考察”的需要,我想也还是少进此类暧昧场所为妙。

  “尿泡饭”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一些基层公安部门的重要“创收”来源之一,可以说,此类“嫖娼冤案”在全国当不在少数。令人诧异的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滥用权力情节也很“常见”的“干部嫖娼”案,为何竟能引起近百名人大代表关注呢?这无疑是罕见的,那么,这种罕见究竟正不正常?

  就个案而言,“干部嫖娼”案无论是对社会正义的戕害,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褫夺,与96名四级人大代表建议重审的“阵势”都不是很匹配。我当然不是说干部嫖娼的“冤屈”不值得关注,如果人大代表对人间冤屈一贯如此秉持正义的话;问题是,一些对社会影响更大、对社会正义戕害更多、乃至违背宪法基本原则的大案中,我们却很少听到人大代表发出的正义之声。因此人们难免怀疑:是不是因为“副厅级干部”的身份,才引起人大代表如此关注呢?或者说,如果只是一个普通人卷入了这起嫖娼案,会不会还有如此之多的人大代表关注?

  其实,“个案监督”本身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人大及常委会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究竟是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是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目前并没有定论。因为,如果“干部嫖娼”仅仅是因为“干部”身份引起代表关注的话,就完全有可能出现那种谁都不愿看见的乱象:违法干部联合熟识的人大代表,集体向法院“逼宫”,施加压力以做出不公判决。

  显然,与“个案监督”相比,人大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能和理性的监督智慧更适合在公共领域发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注社会热点,紧急建议叫停银联卡跨行查询收费,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人们期待产生“黄细花效应”,实际也就是期待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人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积极作为。遗憾的是,与96名人大代表建议重审“干部嫖娼”案的热闹场景相比,黄细花却显得非常孤单。去年,某律师起草了“制止公款吃喝”的立法建议,在媒体上征集人大代表支持,却无一名代表作出回应;深圳市民李红光从群众中收集了12个建议,却只能通过刊登广告寻找代表——某种程度上,人大代表与公共生活脱了节,与选民意愿脱了节。

  正是在这样的鲜明对比之下,罕见的96名人大代表建议重审“干部嫖娼”案实在让人高兴不起来。如果人大代表把用于关注“干部嫖娼”案的极大热情,奉献于国民深受之累的“新三座大山”,奉献于反垄断的伟大博弈,奉献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那该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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