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时报
四川成都市民朱刚买了一辆小轿车,不久发现该车竟是一辆被别人开了2000公里的旧车。朱刚将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令销售商双倍赔偿。成都市两级法院一审和终审均判决朱刚败诉,其主要理由是:汽车消费在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范畴。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学家及众多消费者都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抨击。近日,四川省汽车流通协会召集20多名汽车销售商举行讨论会。汽车销售商们回避了汽车消费到底是不是生活消费的问题,认为有时候汽车本身出了问题,并非汽车销售商的过错,“消费者往往借质量问题来刁难,我们才是弱者”。
这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一说我更加糊涂了。且不说多少年以来,中国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格局至今未有改变,而且短期内料难出现根本性改观,单就朱刚案件而言,两级法院的判决置《消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于不顾,偏离《消法》的原始文本和立法宗旨,大谈“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目的显然是为了让销售商免受《消法》的约束,将汽车消费者朱刚排斥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而后快。汽车销售商如果“是弱者”,怎么能既占据优势地位,又轻而易举地获得法院的殷殷呵护?
《消法》的实施无疑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而消费者权益需要专门制定法律予以保护,本身已足以证明消费者相较经营者仍然是弱者。既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则某些司法者可以选择予以保护,也可以选择不予保护。他们如果选择不予保护,最便当的做法就是宣布某人不是消费者,或者说某人花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其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这方面的例子,先有王海等打假人士在各地法院屡屡败诉,法院认定他们以“买假索赔”为目的,不具有《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接着有商品房开发商以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等手段侵害购房者权益,购房者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损失,一些法院则以“商品房不是《消法》规范的消费品”为由不予受理。而今成都市民朱刚的败诉,说明一些法院在适用《消法》上的歧视性态度,正在从所谓“知假买假”、商品房消费扩大到家用车消费,而且这个过程尚未终结,接下来或许还有其他消费也将受到类似的歧视。
一边心照不宣享受着法院的殷殷呵护,一边佯装委屈企图推卸对消费者的最直接责任,还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弱者”,这帮汽车销售商得了便宜又卖乖、有理没理矫情三分的水平堪称一流!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鬼都不会相信销售商“才是弱者”。如果法院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继续帮助汽车销售商对付消费者的“刁难”,则消费者只会更加微弱渺小以至于无了……(潘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