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岗位不是“有份工就得做”
2006-07-05

李坚

    近日,厦门市慈善总会为贫困高考考生争取到300多个岗位助学名额,以便让家境贫困的考生圆上大学梦。但是,其中一个企业腾出的52个岗位助学名额中,仅有6人到岗,其他得到录取的人都没有来。对此,有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吃不了苦,梦想慈善捐助是可耻的。”并且该市慈善总会已决定将把弃岗的学生排除在资助对象之外,不再为其颁发1500元的高考贫困助学金。

    表面看来,弃岗的贫困考生是因为吃不了苦。而厦门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小陈说的一番话,却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小陈说,这个企业提供的两个工种既不危险也不繁重,只是工作时间比较长,两班倒,每班12个小时。

    如果说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工作量不叫辛苦,那么我不知道,什么样的工作才能被称作辛苦。我国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这家提供助学岗位的企业,所提供劳动岗位的工作时间是超时违法的。就此而言,这些弃岗的学生不仅不应该受到任何指责,而且对于他们事实上形成的对违法行为不妥协的结果,还应该予以褒扬。而慈善总会据此不予对这些贫困考生发放高考助学金,不仅不妥当,对这些学生不公平,甚至是在助长企业违法。

    其实如果我们把“被帮助者”置于主体位置,不难发现解决贫困学生或失业人员的困难,并不仅仅是有份工作这么简单,我们更需要关注这些贫困者在找工作中的其他连带需求,那就是:劳动保护需求;工作价值需求;就业尊严需求;牺牲补偿需求等。而这些需求,有时却在“恩赐”工作的名义下,不同程度地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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