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灵
2006年06月19日09:12
在高考、中考加分政策的诱使下,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一位做过多次好事不留名的检察官,为了让儿子能在今后的中考、高考中,获得见义勇为的相应加分政策,一年多来往返奔波于多个部门,要求延平区见义勇为办公室确认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申请遭拒后,他将延平区见义勇为办公室及延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姑且不论见义勇为行为本身能够带来其子女考试加分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单就是在现有制度的前提下,化解这一争议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是,行为者本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但遗憾的是,不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机关,还是包括当初被救助者本人在内的公众,都先入为主地将救助者本人置于“不道德”的境地,而将实质性问题边缘化。
如果说当事人的义举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么不论其在什么时间提出认定见义勇为的申请,也不管他是以怎样的目的来提出申请,都不能由此否定当事人因为义举而享有的权利。
以目的或者说动机去否定行为本身,很容易产生主观倾向。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善举”和“私利”永远都是泾渭分明的,似乎善举一旦和私利建立起哪怕是一丁点的联系,善举本身就要大打折扣,失去必要的成色,从而沦为可受苛责的行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但是,我们已经告别价值一元化的年代,社会进步最为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对被无限拔高的“道德情操”的否定,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了那些夹杂着私利驱动的善举同样属于善举的范畴。我们希望有“大公无私”的个体不断涌现,但我们并不苛求“大公有私”的个人。毕竟,在善举能够和私利兼得的情况下,凭什么剥夺心怀善念者正当的个人利益呢?
于任何社会而言,善举都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任何的制度文明,无论怎样发达,都只能确保社会最基本的底线不被突破,或者说能够不断地提升公众的道德水准。但那些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情操,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达致。对于这些个体,社会所能做的,就是呵护他们,而不是让他们无所适从。
但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褒扬和呵护,理应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一旦这种义举能够带来“身份利益”,义举本身被异化也就不足为奇。我一直以为,将对见义勇为者的呵护拓展到诸如考试加分甚至子女考试加分等方面,是很容易让某些高尚情操被工具化的。既然对见义勇为的鼓励都如此功利化——通过为其子女考试加分来鼓励这种行为,那么,一方面说明了这个社会这种义举太稀缺了,另一方面,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用功利化的制度去苛责所谓“功利化”的个人?
进行简单的道德评判是容易的,但在我们对见义勇为“功利化”、“工具化”行为诟病时,是不是更应该反思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何以一再地降低,需要以功利化的手段才能达到倡导的目的,这才是超越道德评判本身所必须的制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