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该被歧视的应该是歧视本身
2006-06-14

□司 欣 (江苏 职员)
 
  2006年06月14日08:10 
 
 
  日前,深圳市龙岗区岗贝村,来自河南的一批房客租不到房。多位河南人都称在租房过程中听房东说,村委会开会集体决定不许把房屋租给河南人,否则三年不给分红。(6月13日《新京报》)

  一年前,在龙岗也发生过类似的歧视事件。深圳龙岗警方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大横幅,此举引起了社会上的一些争议。

  歧视本来只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应成为一种社会形态,可以存在于社会评价体系,却不可进入行政范畴。而深圳龙岗区从警方到村委会,到普通村民,全体步调一致地歧视河南人,对于河南人,其实已在形成一种迫害性制度环境。

  当歧视只存在于一般性的社会行为心理中时,其危害性只是平面的。而当其渗入了行政规则,歧视就具备了一种立体的公害性。龙岗村民不肯租房给河南人,并不仅仅是因为“河南人名声不佳”,更关键的原因在于村委会“三年不给分红”的行政权威和利益威胁,这才是形成制度歧视的最根本原因。

  人际之间,代际之间,不同地区、族群、阶层的人们,可以有差异,有距离,有高下,但这并不能成为互相歧视的理由,而应在对文明的共同追求过程中兼容并包,求同存异,共融共生。而我们的制度,恰恰应该体现出一种和解的姿态,消弭各阶层和地区间人们因认识差异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安抚因此而对人们造成的精神伤害,而不是加深加重这些矛盾。

  在这个世界上,其实没有什么能成为歧视和被歧视的理由,如果说这个世界上,有一样东西应该被歧视,那就是歧视本身,特别是明目张胆,旗帜鲜明的制度歧视,是为害社会的最大公害之一,是首先需要被歧视和被抛弃的社会心理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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