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倒下的标本式意义
2006-06-06

    ■“国药准字”号药品出现伪劣药品,该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药厂,为伪劣药品提供“政府担保”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不能简单地把厂家作替罪羊,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腐败问题往往比厂家的造假更可怕,危害更严重

  “齐齐哈尔假药案”可谓举国震惊,事件的主角“齐二药”(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也已经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该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临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据据新华社5月22日消息,中山大学附属三院最新统计表明,目前确定该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假药造成的死亡人数已有9人。造成该事件的原因系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假冒的丙二醇。国家药监局已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查封、扣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药品。目前,“齐二药”假药案件已正式移交公安部门,涉案的药品采购、保管、检验等有关人员已被警方采取措施。“齐二药”终于倒下了,但它的标本式意义颇值得深思。

  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然而在“齐齐哈尔假药案”中本属“治病救人”的药品却成为“致病杀人”的凶手。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的假药生产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非见不得天日的小作坊,而是通过国家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大型正规企业;所销售的也并非“三无”产品,而是堂而皇之正常流通的权威的“国药准字”号药品——“齐二药”生产的120多种注射液都已经通过了国家检验,都赫然标着“国药准字”的金字招牌。就这样,拥有120多种“国药准字”权威认证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长期公然生产假药,并且在正规的药品流通领域大行其道,其恶果也就可想而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齐齐哈尔假药案”的暴露并非当地监管部门的主动查处,而是广东部分患者“以身试药”之后才真相大白的。难道政府部门的监管意识非得让百姓“以身试药”才能被唤醒吗?

  毋庸置疑,“齐齐哈尔假药案”的发生,明显暴露了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乏力的严重失职行为,同时也导致社会对整个“国药准字”体系的信任危机,导致以“国药准字”形式为载体的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危机。显然,对于“齐齐哈尔假药案”,有关政府药品监管部门难辞其咎,否则就难以拯救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危机,难以提升公众对药品监管的信任度。“国药准字”号药品出现伪劣药品,该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药厂,为伪劣药品提供“政府担保”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笔者认为,“齐齐哈尔假药案”是一个典型的标本式事件,它所暴露的不只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问题,更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甚至还暴露了与药品审批、流通有着潜在关联的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等深层次的腐败问题。

  因此,监管的黑洞后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之类的腐败的黑幕,笔者建议有关部门本着解剖标本的态度深入查处,每个环节该追究责任的一个也不能放过,并在解剖“齐齐哈尔假药案”标本式个案的基础上,在整个药品审批、流通和监管领域,包括在政府药品监管系统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自查活动,并要积极探索建构药品审批、流通和监管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值得警惕的是,据报道,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该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官员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事拘留。这就说明对于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腐败问题也要一查到底,不能简单地把厂家作替罪羊,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腐败问题往往比厂家的造假更可怕,危害更严重。

  “齐齐哈尔假药案”的标本式意义显然远远超越了药品领域,还可推及诸如食品及其他消费品乃至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希望一个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倒下,能够真正拯救类似于“国药准字”的政府信誉,树立起政府监管良好的公信力形象。

  我们不妨扪心自问:“齐二药”终于倒下了,还有多少该倒下的官员和厂家?!还有多少该重塑的政府信用和政府形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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