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临澧县一年近六旬的农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回家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拘留。虽然警察张海洋等上了1474次列车后就发现一个老太太在车上捡空瓶子,但一直跟踪至石门县火车站才将她拦截。滕自英辩解称,自己在车上捡空瓶子,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制止,也不知道铁路部门有不准捡空瓶子的规定。张海洋说:“我们就是不让你知道,好抓你们。”(6月1日《新京报》)
任何禁止性的规则,其目的是让人们不再做规则禁止的事。而让人不做规则禁止的事,首先就应该让人知道规则的内容。人们一旦知情,就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不去故触“法网”;而如果有人知道了禁止的内容仍然执意要去以身试法,那么,他只有为他的行为负责,接受处罚。
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一般禁止性规则的角度来说,只要不是法律(规则)明文禁止的,就是人们有权去做的。如果某种禁止性的规定是人们不知道的,那么,人们当然认为这里是自由的,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行动的。但是,当人们按照这种预期行动的时候,执法者却在后面偷着乐,等到他的行为终止的时候,执法者突然出现在你的面前,说:你违反了禁令,要抓你,不让你知道,是为了有更多的证据。这种做法,说白了就是引蛇出洞,诱民入罪,然后惩罚。
因此,不公开、不透明的禁止性规则,让人们手足无措。人们失去了自主选择不去违反规则的权利,其行为是否合乎规则的要求,仅仅出于运气,而不是主动地负责地选择按规则行事。这实质上剥夺了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权利。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禁令,不但达不到减少禁止性行为的目的,反而把禁令调整的人当成了随时等待上钩的目标而不是理性的平等的人,这是十分不道德的。
所以,虽然警方确实可能有一种不许拣空瓶子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警察没有告诉老太太,他们有这样一个禁止性的规则,也没有在刚刚看到老太太违背规则的时候,就指出她的违规,而是眼看着她在不知情中违反规则,并且默许她继续违反规则并最终抓捕她,这种以惩罚为最终目的的执法方式不仅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尊严与权利,更违背了禁止性规则的最基本原则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