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者之死拷问救助精神的丢失
2006-05-30

 

2006年05月30日 新京报
 
  据5月29日《潇湘晨报》报道,5月27日晚10时45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为救助站送来一个患病流浪者,但救助站以“应先救治后救助”为由拒绝接收,民警遂将流浪者留在救助站门口。在这种情形下,救助站拨打110电话,让他们通知120.120赶到并检查流浪者后,致电110要求其共同将流浪者送往医院救治。但双方在这一点上没达成共识,120最终将流浪者留在了原处。几个小时后,流浪者死去。

  甚至直到目前,我们还不知道这位流浪者的姓名。

  而同样的,因为一位公民死于承担着国家救济职能的救助站门口、这样一个不当死不必死之地,都让人看到当地相关部门的职能在一位公民身上的失守。

  无论如何,救助站已难辞其咎。面对患病流浪者,救助站拿出了拒绝的理由: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应该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但其实,对于一时得不到治疗的流浪者,救助站至少可以给予一点最起码的救助,如一碗饭,一杯水,一张温暖的床。而且,即使相关部门在救助站推诿而实在没有最终的结果,在偌大而机构健全的长沙,救助站请求协调的电话应该通往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

  送流浪者前往救助站并最终将流浪者弃置于救助站门口的民警所持的理由则是:救助站并无确切的证据判断流浪者属危重病人。

  然而,面对仅仅在几个小时后就孤独死去的流浪者,民警依据什么判断他不是危重病人?120及医院以110应参与急救为由的见死不救,110以“那人没事”这一荒唐理由拒绝配合120的做法,都背离了救助者最起码的道义精神,显示出的是对于生命的安全与权利的麻木。

  此前,长沙市政府为使救助工作更显人性化而发出通知,要求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此外,还对治疗经费以及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等做出明确规定(据2月7日《潇湘晨报》)。

  但在这里,我并不想拿一位流浪者死于救助站门口的事实,来印证一纸通知的不足之处,因为再人性化的规定,都不足以抵挡冷漠铸成的“何患无辞”的责任推卸。也许,我们都能为见死不救找到很多看似合理的理由,但可悲的是,我们却没能为一位流浪者的生命找到活下去的理由。如果救助不是基于对于生命及其权利的尊重与呵护,救济不是发乎人类基本情感及道义原则的承担,那么所有的一切,不论是职业伦理还是法规条文,都只能形同虚设。

  生命之悲,莫过死于不当死,死于不必死。类似的新闻并不鲜见,对于有着责任感的人们来说,是不是应该从中获得一些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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