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对人权的尊重意识也可以杀人
2006-05-30

 

2006年05月30日 国际在线
 
  派出所、救助站、120,110四个救人的机构共同参与了一个患病流浪者的救助过程。最终的结果出人意料,一场先救治还是先救助的争论之后,流浪者在救助站的门口孤独死去。这是最近发生在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管理站门口发生的一幕。(红网5月28日)

  这个悲剧中,是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吗?《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明规定了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市及区、县(市)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救治定点医院,由120就近送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负责通知所属地救助管理站及时认定病人的属类,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予以救助。可以说,对于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完全的救助完全有规章可循,120应当承担起责任来。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派出所、救助站、110没有责任。因为公权力机关在面对这些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时,有义务将病人送到负有责任的单位。因此,派出所在救助站不接收时,就应当找到120;而救助站在派出所将病人放在其门口时,也有责任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而不仅仅是打110或者120;110在接到120的电话要求其一起送病人时,也不该推诿。而造成他们最终没有使病人得到医治,我以为,根本上在于他们对待人权的冷漠意识。

  这种对待人权的冷漠意识在这些部门的行为中表现得一清二楚。派出所将患病流浪者送到救助管理站不管不问了;而救助管理站则认为应该先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然后再来救助站接受救助,因此,救助管理站打了电话给110而就完事了;110则通知120到现场也不管事了;120检查流浪者后,要求110共同将流浪者送往医院救治,在110没有同意后,120最终将流浪者留在了原处。静静的几个小时后,流浪者孤独地死去。他们眼中只有责任的推诿,哪有什么对待患病流浪者人权的尊重呢?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获得帮助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米尔恩说,“普遍道德是七项权利的来源,这七项权利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它们是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获得帮助权就需要政府和公权力机关的保障,公民要享有这项权利的前提就是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傅立叶说:“凡是不能实现的权利,都是幻想的权利”。而要使公权力机关与公务员必须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关键在于要培养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这一基本人权的意识,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救助的每一细节规定得无比详尽。所以,无论是派出所、救助站还是110,他们作为国家的机关都是负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他们应当负责将流浪者送到一个最妥善救助的接收单位,直至其得到医治,然而他们都没有履行,因为他们都认为制度没有规定他们有这样的职责,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对待人权冷漠的意识。

  反之,如果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有尊重人权的意识,他们就会意识到公民获得帮助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他们就会尽力将患病流浪者一直送到应该承担救助的单位的手中,直至其得到医治。即使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他们也会在这种尊重人权的意识下,认识到履行救助患病流浪者是政府应当承担的道义上的义务。

  制度的不完善会杀人,但同样在有了制度的情况下,没有尊重人权的基本意识也会杀人。因为,尽管有了制度,但履行义务的机关和人员总是能找到一些理由来不履行制度,而其他相应的机关没有强烈的尊重人权的意识,不督促相应机关履行义务或者及时伸手以援直接救助牌危难中的人们,那么等到人已经死亡后,再追究谁的责任都无法挽回人的生命。因此,争论应该由谁来救助患病流浪者有意义;但在政府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中培养尊重人权的意识,让公民的获得帮助权不再落空,可能是更重要的! 作者: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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