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拒载盲人暴露社会之“盲”
2006-05-22

    重庆南岸区福利社盲人夫妇张素兰、孔先福,每天出门上班,至少两次被拒载。记者陪同夫妇俩在福利社车站,体验了一次他们乘车的经历。10分钟内,竟有7辆717路车拒绝了他们的乘车要求。(5月19日《重庆晨报》)

  张素兰、孔先福夫妇是盲人,但他们只是不幸罹患生理上的盲症。事实上,那些对他们拒载的公交车上,承载的更是一群另类的“盲人”,一群多种盲症并发的重度“盲众”——

  德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人皆有恻隐之心。”乐于助人,关爱弱者,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应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拒载双目失明的老年盲人,是丧失了基本道德准则的表现,非德盲而何?

  法盲。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因此,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有力所能及地帮助包括盲人在内的残疾公民生活的义务。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依法应该一视同仁地为广大公民服务,更无拒载盲人的理由。《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显然,公交车拒载老年盲人夫妇,正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损害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因此是典型的法盲之举。

  国家曾经大张旗鼓地开展“扫盲”工作,但“扫盲”绝对不能够只扫“文字盲”,更要扫法盲、德盲,后者更是当务之急。一辆公交车被这些多种盲症并发的“盲人”驾驶,它会遗弃一对年老的盲人夫妇;然而,整个社会其实也是一辆大公交车,如果这辆大公交车上挤的也全是“盲人”,“司机”和“乘务员”都是法盲、德盲等重症患者,那么,社会将走向何方?这不能不引人忧思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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