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德标准看丛飞现象——产生争议的根源在哪里?
2006-04-26
丛飞走了——一个饱享赞誉和几分争议的人物。赞誉就不多说了,那么如此的奉献行为为什么会产生争议呢?根据笔者的经验,人的直觉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可靠的,尽管通常人们说不出具体的道理。比如,人们常说“公平正义”,把这四个字连在一起说,而不是说“公平公平”或“正义正义”,就是因为人们直觉上感觉到“公平”和“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就连罗尔斯这样的大师,也只是把二者之间的关系归结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别人(尤其是中国学者)把它理解为“公平即正义”,或者干脆就直呼“公平的正义”。整来整去,其实和老百姓常说的“公平正义”差不多。因此,不好清楚地进行解释的东西,并不代表直觉不可靠。
去年,笔者对正义概念进行研究的时候,构建了一个“道德树”,澄清了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性与善、道德与德性与善的关系、道德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等等:
伦理学(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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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道德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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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行 恶 德性 (力量属性) 善(状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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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欲 非正义 自私 邪恶 自律(主内) 正义(主外) 无私 公平
而且,笔者得出了“善”(无私与公平)就是道德的最终判据的结论。其中,“无私”是针对个人或特定群体而言的,具有“主体性”;“公平”是针对个体或特定群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具有“主体间性”。
现在,我们用这套标准来检验一下丛飞现象的道德性到底是不是道德的,为什么会产生争议。丛飞为了救济他人,使并不特别富裕的自己变得“一贫如洗”,甚至还欠下了大笔债务,这从奉献的角度来说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奉献”并非是道德的最终的、独立的判据,因为,过度的“奉献”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即对自身和家庭成员的不公平。可能有人会说:“这符合‘无私’的原则”。这要看我们怎样来定义无私,笔者去年给“无私”下的定义是“无私是不去追求额外利益的一种境界”。如何确定“应得”的或“正当”的利益呢?就是社会公平分配给一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份额。这样的定义有一个好处,就是消除了人们对于利己还是利他的争论。这个定义说明,“利他”作为一个道德标准的不恰当性。人不应该一味地利他,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达还是不发达)每一个人都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与他人相差无几的生存条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一个人用借来的钱去救助他人,那么,他可能成为债权人眼中的不善之人;如果他用光了自己的资源而不得不用他方的资源来给自己看病,他实际上是给社会增加了一定的麻烦,尽管社会是愿意这样做的。
丛飞现象之所以为不少人们所认可,是因为在这个现象中体现了人们之间的衍生道德性,也正是因为如此,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丛飞现象肯定不是缺少道德的,恰恰相反,它表现出了某种超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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