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至2008年,全国将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工作。会议要求,公安部门要建立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学生闯红灯、跨越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况,公安部门将通知学校,并写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中。(4月23日《三秦都市报》)
陈旧的行政思维惯性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前一阵南京“闯红灯通知单位”的风波未平,“学生闯红灯记入操行”就以更高的规格,进入几乎板上钉钉的“制度化”议程中。但笔者觉得仍有必要对“学生闯红灯记入操行”,表达个人的异议和不解。
此次“学生闯红灯记入操行”规定,等于单独将学生挑选出来,作为交通安全整治的重点针对对象,恐怕原因并不在于学生在交通违法中的表现多么突出,恰恰相反,就笔者的日常观察,学生一般比成人更遵守交通法规。所以,笔者只能这么理解,此次交通安全整治对学生的“青睐”,并不是由于学生违法的高比例,而是当学生出现交通违法时,以学校为纽带,可以学校、家长、社会共同监督,比起成人连结婚这样的大事都无须单位过问,显然“学生闯红灯记入操行”比“员工闯红灯通知单位”,具有更现实的操作性。
但是,法规制度不应该“挑肥拣瘦”,不能因为某个社会群体的易管制性,而强化其惩治力度,而对于其他监督成本较高的群体,采取宽松的政策。说得更严厉些,学生是所有交通违规者中,最为弱小的一群,“惩罚弱势者”,则是最大的制度不公。
如今提倡高考“素质教育化”,已经有学生操行评价与录取挂钩的动议。此次将学生违反交通法记录在“案”,等于是把交通违法的轻微事件,上升到升学之类的重大利益层面,意味着学生要付出比成人沉重得多的代价。
“惩罚弱势者”,伤害了法规的公正性。学生比成人的自我约束能力相应更弱,更需要谆谆劝导。而法规对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网开一面,却把矛头指向未成年的学生,让他们接受法规与校规的双重处罚,弱势者遭遇强势惩罚,法律法规“保护弱者”的原则岂能如此颠倒?
法律法规的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平等和谐的规则社会。“学生闯红灯记入操行”的做法,却让学生怨气、老师抱怨(更多的教育负担)、社会质疑。这种充满疑问的规定,何必如此匆匆行事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