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送温暖岂能“养懒汉”?
2006-04-18

    近日,《工人日报》一项调查发现,现在一些申请低保的对象宁愿吃低保,也不愿再就业;有的人甚至为了享受低保,不惜采取种种欺骗手段。据报道:海南省的低保户中,有近三成有劳动能力的人赋闲在家,没有参与再就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安排的就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保证。制订该项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但目前一些人利用这项制度来逃避劳动,低保养懒汉的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首创于上海,至今已有23年历史。应该肯定,20多年以来,这项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自1999101日实施的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当一个的合法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只规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这两种情况包括: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待遇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例》并没有规定,对不接受政府推荐就业的低保对象,该如何处理。这样也就难怪一些身强力壮的人,完全具有劳动能力而不愿劳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如果让一些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人享受低保,不仅纵容了这些人的懒惰思想,违反了当初制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而且对国家财力、物力也是一种浪费。

  为了避免或杜绝这种低保养懒汉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凡在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不接受推荐就业,或不接受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的,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已享受低保的人也要取消,并追回其所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只有这样,才符合制订低保制度的初衷,真正让城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真正得到温暖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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