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前腐后继”警示了什么?
2007-05-25

药监“前腐后继”警示了什么?

严循东  2007年5月25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家药监局腐败窝案又有新进展。记者昨天获悉:就在郑筱萸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当天,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也因涉嫌受贿近200万元和犯有玩忽职守罪,被市检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起诉书的内容,曹文庄被诉玩忽职守的指控内容与郑筱萸基本相同(5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在近年来曝光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屡屡看到受贿与玩忽职守两罪并处的情形。玩忽职守成为贪官腐败的“并发症”,的确值得关注。上周受审的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指控的第二个罪名就是玩忽职守。郑筱萸被控在“地标”改“国标”过程中,完全将审批权下放给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而曹文庄被控玩忽职守的事实,正是在落实药品审批的过程中,收受钱财,降低审批标准,加大了老百姓的用药风险,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药监官员接连发生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成腐败“姊妹病”绝非一种巧合,而有其深层次的必然因素。

古人说:“逸则淫,淫则忘善,忘善则恶心生”。大凡贪官都好逸恶劳,放荡纵欲,工作马虎,丧失原则。他们受到享乐主义风气的侵蚀,对事业不尽心,对工作不尽力,把心思和精力荒废在贪图安逸之中。他们生活上高档次,工作上低标准。只管挖空心思从公权中牟利,无视法定职责的严格界限,甚至为了挥霍公款和方便捞钱,擅自降低法定底线,肆意践踏法律赋予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放弃履行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一切都是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显著特征。

贪官从玩世不恭、玩物丧志到玩忽职守、玩火自焚,令人反思。作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政府官员应该时时将法定职责铭记在心,在办理每一件公务之时,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事,既不能随意曲解法律,降低标准,自行其事,也不能懈怠公务,该作为不作为,更不能滥用职权乱作为,搞权钱交易,也许这正是国家药监局腐败窝案带给人们的又一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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