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客立法别操之过急
2006-04-10

最近,博客界的焦点之一就是女博客状告搜狐侵犯著作权的事情。该案已经被海淀区法院立案,既然立案,就涉及用什么法律来审判的问题。鉴于现在没有专门规范博客的法律,于是自然有了期待博客要立法的呼声。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抱有用立法来解决一切的心态,博客立法对博客的发展来说,并不是一法就灵

  

    首先,在博客的快速发展面前,立法滞后性总会成为问题。互联网出现才这么短时间,就催生了如此众多的问题,对人类很多领域的传统思维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这种趋势在将来还会加快。博客的发展现在是一日千里,而立法有着严格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律议案的程序,我们的立法怎么能跟得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呢?或许等我们的法律公布后,又出现了新的网络形式了,所立的法很快又不管用了,能起什么效果呢?

  

    其次,现有法律基本够博客的发展所需。博客带来的问题,不外乎是人格权问题(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言论自由问题,著作权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规范,在有人打破规范后该如何救济,从现有法律里大多都能找到处理方案。而且,我们要正确看待法律的作用,法律在对社会的调整中,要使无一物伤情、无一事失理,根本不可能。试图能包容全社会领域,实现全面的无遗漏的法治,而实践证明这只是空想,因为社会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

  

    最后,从国际上法律的发展方向看,我们对博客立法也要谨慎。发达国家现在也在搞法律改革,但他们是朝着简化方向改的,比如说,英国的口号是更简单、更平民、更省钱、更小成本,我们好像正相反。博客发展太快,立法固然重要,但很可能陷入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立法尴尬。这有点像古希腊神话里那个西西弗斯的苦役,他要不停地把圆滑的巨石推到山上,可巨石总是要滚下来,他就要这么一直推下去,非常辛苦却只是周而复始的徒劳无功。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也要避免一种立法的过度迷信。勉强匆忙制定出的法律,也往往失之粗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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