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五一”前3天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
2007-05-07

 
 
  2007年05月07日18:15     人民网

 
  新华社天津5月7日电(记者邹兰)“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有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一律安排补休了事。

  “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其待遇有原则区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3倍工资。

  以今年“五一”黄金周为例,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1至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假代替。后4天是休息日,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天津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年5月1日到3日加班的天津职工,日加班费将达到106元以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以天津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740元为例计算,天津职工日工资标准约为每天35.37元;小时工资约为4.42元。在“五一”黄金周中,如果职工5月1日至3日加班,每天加班工资应为每日工资标准的3倍,即106.11元;如果职工5月4日至7日加班,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加班一天,应支付职工每日工资标准的2倍,即70.74元。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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