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宠物犬不打疫苗拟罚千元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时间:2013-11-21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洁)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2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再结合市人大农村委的审议意见,最新亮相的条例草案增加了诸多新内容。
草案明确提出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不打狂犬病疫苗可罚1000元。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动物福利”首次写入北京地方法规,导盲犬也从“宠物禁乘公交”的规定中“解脱”。今后,消费者在购买动物产品时还有望获得检疫追溯凭据。
与此同时,草案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犬只饲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有登记犬只约100万只,未登记犬只100多万只。近年来全市狂犬病死亡病例有上升趋势,且今年已发生多起犬只连续伤人事件。
动物福利
北京市犬只将强制免疫
草案规定,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支付免疫费用。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将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草案新增了罚则。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遗弃饲养的动物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04年,就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拟为“动物福利”立法的消息,不过终因“超前”、“操作性差”等原因未能实现。今天初审的条例草案中,将备受各界关注的“动物福利”首次写入北京市地方法规。结合市人大农村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动物饲养者应该遵守四项规定,包括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不遗弃饲养的动物。不过,草案中并未制定相应的罚则。
导盲犬可陪主人乘公交
结合市人大农村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有望规定,禁止携带活畜禽和宠物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针对此前呼声很高的导盲犬乘车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此限制。
随意弃置宠物尸体可罚三千
动物尸体处理不当将带来很大的疫情隐患。此次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范围,包括宠物尸体,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病例组织等在内的六类动物和动物产品都应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违反该规定,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安全
无害化处理纳入公益性基建
条例草案中明确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定性为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并规定相关行政部门要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为避免出现“江上漂死猪”等类似事件、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建议增加规定,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外的养殖场(户) 以及其他动物饲养者产生的须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饲养者不能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即时送交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及时告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单位,由收集单位及时送交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
畜禽禁养区范围拟扩大
考虑到动物疫情的发生,会对北京市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市人大农村委提出养殖业防疫应全覆盖。
在目前北京市城镇地区禁止养殖畜禽的基础上,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城镇地区、城镇地区以外的人口集中区域和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域划定畜禽禁养区。
消费者有望获检疫追溯凭据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表示,为防止小饭馆、餐厅、单位食堂购入来路不明的动物产品,在检疫证明之外建立辅助性的检疫追溯凭证机制可有效对其进行监管。因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动物产品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可追溯信息凭据。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单位购入动物产品,应当建立规范台账,留存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北京市拟建宠物饲养调查制
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的人类疫病可以传染给动物,已知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有200多种。市人大农村委认为,目前本市宠物饲养的状况缺乏统计,宠物疫病防控应当引起重视。
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规定,北京市建立宠物调查制度。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宠物饲养情况进行调查,对宠物疫病进行监测,采取相应的宠物疫病防治措施。
动物防疫信息将统一公布
条例草案中明确,北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纳入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文/记者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