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等机构获税前扣除资格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这一资格的确认意味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今年通过上述四家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要求,所有接收捐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需按程序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惯例,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分批公布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