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体罚后果严重应追责
来源:未来网 发布时间:2013-11-11
未来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徐淑贤) “出现这种事情,应该追究相关老师责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11月9日,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四川、海南三地接连发生学生教师体罚后学生跳楼的事件,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到。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熊丙奇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是近年来这种现象频繁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旦发生这类事件,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依法治校去处理,严肃问责。教师要遵守法律的底线。按其行为,需要行政处理就按行政处理,记过或警告等等,情节严重的,如果触及教师资格底线,就要取消教师资格。”
“如果现有法律不落实,不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即便有新的法律出台,也会陷入困境。”
此外,熊丙奇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也有不完善之处,比如说相关具体细节没有规定,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变相体罚?没有严格的界定。
熊丙奇说:“对于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像现有的虐童罪只适合家庭成员,却不适合老师。老师体罚学生,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要么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故意伤害罪是得造成轻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有轻伤也就当成行政处理了;还一种是当成寻衅滋事罪来处理。”
“所以,有的学校无法鉴定,互相扯皮,有时候往往把法律问题当成师德问题来处理,但是师德之下,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忘掉了。如果这种事件没有被媒体曝光,往往学校就不了了之,对老师处理也不够严肃。”熊丙奇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堵住一些法律条款方面的漏洞。
熊丙奇告诉未来网记者,目前社会、家庭、学校对于孩子的生命教育和心理教育还是缺失的。这些孩子在面对老师的批评或遇到挫折的时候,不能够正确对待,就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来处理。
2102年教育部发布的新版《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正确认识自我”成为各个年龄段中小学生首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纲要》同时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但熊丙奇认为,在现在分数为主的单一的评价体制下,心理教育和生命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仍然是边缘化的。
“每次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都会反思:‘学生脆弱’、‘心理教育缺位’等等,但事情过后,并没有引起学校和家庭的重视。学校不能总停留在讨论问题的层面,要去启动,去改变。学校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生命教育,让他们有生命的尊严感,教他们去正确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他说。
“一方面我们要禁止这种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要积极面对,形成案例,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而现在的情况是:发生这样的自杀案件,有的学校把它当成一个丑闻来处理,秘而不宣,加以掩盖,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所以这种事件才会不断地发生。”
熊丙奇认为,学校方面应该让教师了解法律条款,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孩子的尊严,而且要告诉其他孩子,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办?“告诉孩子珍惜生命,对自己负责,而现在各个方面,包括学校方面都不会提这种事情,最终还是按原样,悲剧就会再次发生,这就是为什么每年都会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他说。
“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工资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可19年过去,这一条款还没有得到执行。"他说,"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老师提出更多的要求是不可行的,比如,有的学校、幼儿园还招聘使用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甚至有的幼儿园连资质也不具备。”
因此,政府要保障教师的待遇,推进教师职业化、专业化,学校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老师,教师要履行法律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遇到问题依法处理,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教师素质、规范校园管理,保障学生权益。
“应该说,我国在制订教育规划纲要时,就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为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可行的的方案,可是,在推进具体的改革时,却因为既有利益的阻力,没有人愿意去打破既有利益的结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