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公益诉讼被不予立案
2013-10-28

北京首例公益诉讼被不予立案

日期:2013年10月28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杨晓红 日前,北京两家环保NGO联合起诉央企神华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历时一个多月的等待之后,北京东城区法院电话告知律师“不予立案”;而两家环保NGO同期寄往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的立案诉求也被拒收。

    据了解,由北京两家环保NGO——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联合针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环境污染而发起的这次公益诉讼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公益诉讼。

    被损害的农牧区

    今年3-7月,发起神华公益诉讼的两家NGO,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律师和相关生态专家,前往神华集团位于鄂尔多斯的煤制油项目地调查。在煤制油项目地所在的鄂尔多斯浩勒报吉农牧区,调查人员发现: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向厂区附近河道和沙地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在距被告生产区500米左右的沙地上,当时已形成一大片废水渗坑。经检测,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由两家环保NGO提供的立案材料中,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证实:从2006年起,神华集团位于鄂尔多斯的煤制油项目,便开始大量抽取地下水,日抽水量可达数万立方米。而神华集团多年持续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目前已导致该地区草原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牧民原来30米左右深的水井均已废弃,新井需深打100多米才能稳定供水。同时,该地区地表水体也明显缩小,季节河流和湖泊减少,人工湖面、湿地消失;沙丘活化,草原沙漠化面积扩大;地表植被、草场大面积衰退;农牧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坎坷的环保诉讼之路

    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的两位律师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最初以需到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为由拒收材料。其后,经律师信访,东城区法院接受了立案材料。然而,8月30日,在相关律师补充了系列案件材料后,东城区法院却口头通知不予立案。“法院拒绝的理由是:虽然有民诉法第55条规定,但到底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不清楚。”相关律师称,此后,法院一直没有下达不予立案裁定。9月9日,律师向鄂尔多斯中院邮寄的立案材料,13日也被原封拒收退回。

    “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该法实施已将近一年,可由两家环保N G O提起的公益诉讼仍旧被不予立案,实在让人无法理解。”本案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公益律师胡少波表示,“公益诉讼目前看来还只是一个死的法条,希望该规定能尽快通过个案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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