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户外广告每年须做公益
合肥在线 2013-08-29 稿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晨报讯 在户外设置广告,也要做“公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低于30天或者不低于总量的百分之十。昨日,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上,《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式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获原则通过,将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
根据《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也不能“随心所欲”。根据《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当然也不能在户外随意设置。《办法》规定不得设立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不得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不得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不符要求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晨报记者 刘淑
九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5 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6 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7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的
8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化景观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