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慈善总会:赔偿由个人承担
2013年08月20日
南都讯 记者张东锋 针对有媒体报道,山东烟台市慈善总会疑用善款为原办公室主任王洪涛支付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该会昨晚(08月19日)回应,所有赔偿款项由王洪涛个人承担,“均与善款无关”。据媒体此前报道,在2012年10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王洪涛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肇事者没被起诉,所赔80万元可能为善款”。
赔偿协议落款办公室副主任
据中国之声昨日报道,2012年10月16日14时50分,烟台市慈善总会原办公室主任王洪涛,驾驶公车在该市红旗中路和奇山东街交叉口,将走在人行道上的市民史占傲撞倒并逃逸。据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2012年11月1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洪涛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报道称,事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肇事方赔偿80万元,但协议中同时明确写着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对此,办案民警证实,这是因为肇事方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据介绍,烟台市慈善总会是隶属于烟台市民政局的事业单位。对于协议,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的说法是,按正常的赔偿程序,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部分,有11万元,而如果家属起诉追加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赔偿最多能拿到52万元。换言之,80万元是提高了赔偿的结果。
报道还提到,在今年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中,甲方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括号王洪涛,甲方签字落款是许夫新,并留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加盖了两个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公章,因此很难看出赔偿款的具体支付者。此外,报道还援引法学专家的观点,认为由于肇事者酒驾致人死亡并逃逸,因此并不能以提高赔偿的方式来免除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权利不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
网友质疑“钱从哪里来的”
“钱哪里来的?”报道发出后,很多网友同样对赔偿款的来源产生了好奇。
据烟台市慈善总会官网介绍,该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针对网友的质疑,烟台市慈善总会昨晚在官网发布说明,否认挪用善款作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款。
说明称,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查,交通事故赔偿金为810000元,其中,119780元为机动车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其余690220元均由王洪涛个人承担,所有赔偿款项与善款无关。
不过,说明未提及王洪涛的其它责任追究问题及去向。此前媒体报道,王仍在烟台慈善总会办公室的编制名单中,但南都记者昨晚在烟台市机构编制的网络公示平台上查询,发现其名字已从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