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
2013-08-02

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

2013年08月02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今天起,在深圳市区域内,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将不再有被“讹诈”的担忧——一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对救助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救助行为理应得到赞扬和支持。然而,由于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法规,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误解甚至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南京“彭宇案”等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人自危”的现象,而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制定出台了《保护规定》。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鼓励和保障助人行为,阻止“见义不为”等冷漠行为的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

  《保护规定》全文仅10条,主要从“无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惩戒措施”等几方面对救助人的善行进行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和“责任豁免原则”被认为是《保护规定》的核心亮点,该规定明确,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同时,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保护规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救助者无需自证清白,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做好事却反遭诬陷的情况,《保护规定》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面对诬告陷害时,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对于《保护规定》的实施,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星海认为,深圳通过特区立法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进行保护,可以使救助者预先知道自己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解除助人时的后顾之忧,这将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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