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主体待明确
2013年07月30日
《法制日报》今日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要认真研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含义,明确其设立的条件。
杜万华近日在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提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4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或专门审判合议庭,在涉及环保案件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诉前禁令、群体性环境纠纷预防、判决执行回访和第三方监督、生态修复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有益而卓有成效的探索。
今年年初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杜万华认为,要使这项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要认真研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含义,明确其设立的条件;要认真研究环境侵权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明确司法保护的对象。
杜万华表示,还要认真研究“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探索“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处理方式、措施和办法,使公益诉讼更切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又不使“私益诉讼”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