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8年“难产”
2013-07-24

慈善立法8年“难产”

2013年07月24日  来源:北京晨报

  “8年了,头发都等白了,但慈善立法仍然停滞不前。”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议上,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感叹不已。不过,对于要不要“催生”这部“难产”的法律,体制内外却存在不同的声音。(7月23日《人民日报》)

  任何立法,只要允许既得利益团体参与,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利益。慈善立法“难产”,实质上是行业和部门利益没能有效博弈所致。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应缺乏有关各方进行利益公开博弈的过程,不应缺乏各利益群体相互表达、交流甚至辩驳的环节。否则,慈善立法要么会陷入“闭门造车”的桎梏,要么会被个别利益群体所挟制。

  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慈善立法之所以8年还“难产”,部门利益是最大的障碍。从《慈善法》草案来看,慈善法着力规范三点:一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二是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三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每一项调整都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放下一些利益。

  慈善法治化,既是对慈善的肯定与保障,也是促人行善的根本保障所在。首先,通过免税政策让慈善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习惯和普遍现象。它一方面鼓励富豪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从事公益服务;另一方面也鼓励不是很富有的人拿出一部分钱来捐赠,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一是拓展税前扣除的内容,如将捐赠实物等纳入扣税或免税的范围等;二是拓宽免税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法人、非法人,凡向慈善组织或合法主体主办的公益活动捐赠的,都应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三是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给予补贴、免税等扶植及奖励等。

  其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公信力。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是制定慈善法的关键点。一是立法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二是保护公民知情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如郭美美事件之所以让“红会”蒙羞,乃至失去公信力,说到底是没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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