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立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2013-07-12

山东省立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网

  核心提示: 新《办法》沿用了此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继续征收。另外,《办法》还对政府部门提出要求,政府兴办的公益性岗位、政府采购都应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政府还应提供小额贷款。

  11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我省即将出台《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政府采购、公益性岗位设置也应优先考虑残疾人以及企业组织。

  记者了解到,为多渠道帮助残疾人就业,替代已经施行多年的《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我省近日即将颁布新的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办法》,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残疾人就业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

  山东省法制办法制二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沿用了此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继续征收。另外,《办法》还对政府部门提出要求,政府兴办的公益性岗位、政府采购都应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政府还应提供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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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我省现有残疾人570万人,涉及1700多万家庭人口。虽然我省每年通过培训机构,让10余万残疾人脱贫,但由于教育、培训、就业面过窄,我省目前约有一半残疾家庭尚未达到全省平均生活水平,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达到164万人。新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侧重政府扶持残疾人就业,满足残疾人以及福利组织的生存需要。

  公益岗位,残疾人优先

  新《办法》要求,在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会公益性岗位增多的情况下,一些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比例不低于用工总数的10%。

  其中,在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按比例预留残疾岗位

  在新《办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继续保留,今后每个用人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预留制度将逐渐完善,按比例不足一人的,也要安排一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则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另外,《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招考、聘用公务员或者职工时,应当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过,目前仅省残联等政府相关部门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新《办法》出台后,不同用人单位如果出现招聘歧视,残疾人可依照该《办法》,向人社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采购,参考残疾人比例

  在政府采购的产品中,印刷品、笔记本、笔和一些办公用品,甚至桌椅板凳,其实残疾人都可以生产和销售。新《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并将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在机关、事业单位在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中,应当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如果残疾人工人比例较高,将能予以量化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企业、超比例按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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