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网友理解慈善捐款后反悔
2013-07-09

八成网友理解慈善捐款后反悔

2013年07月09日  来源:云信网

  事件回顾

  精神分裂捐7万 家属“反悔”

  一张银行的储蓄卡,内有5万多元,是何世亮肖永凤夫妻多年来省吃俭用的积蓄。这笔钱原打算留给10岁的儿子今后读书用。然而,在这之前,肖永凤的精神出现异常,已经初诊为精神分裂症,这笔钱的使命也因此改变——先给妻子治病。

  然而,就在何世亮准备带妻子去医院治疗时,却发现卡里的5万元竟然一分都没有了。也不知此时是迷糊还是清醒的妻子告诉他:钱已经捐给了四川省慈善总会。5万多元捐赠给四川省慈善总会,1万多元捐给中国红十字总会。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显示,这笔钱是肖永凤捐献出去的,用于为芦山地震献爱心。

  丈夫想要回这些钱给妻子治病,但需要法医鉴定捐款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近20天等待,何世亮从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拿到了妻子肖永凤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写明,肖永凤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省慈善总会和红十字总会表态,将尽快退还捐款。

  “捐款后又要求退款,这样的过程我觉得太富有‘戏剧性’,我们这边一般是不会遇到这种情况的。出现退款的情况一般都是通过淘宝捐款的网友,退款原因多为‘点击错误’,且捐款数额比较小。”

  ——壹基金传播部副总监姚遥

  “应该说,慈善捐款应该捐多捐少是完全自愿的,不过虽然是自愿,但也有比较,别人交得多而你交得太少还是不好意思的。这样攀比式的、被变相‘逼迫’多捐款的行为对推广宣扬慈善不利,也不利于建设开放的投资环境,更容易让捐赠者后悔。”

  ——网友“夏囧囧”

  “一旦构成赠与的承诺,一般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撤销的。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这一部分中明确规定。”

  ——律师李春光

  捐款是一件助人为乐的舒心事,但如果捐出去以后又反悔,那就会变成一件烦心事,不但自己给自己找麻烦,钱还不一定能拿回来。

  上月,四川媒体报道,身患精神病的肖某先后向慈善机构捐了7万多元,然而这笔钱在捐出去时她的丈夫何先生完全不知情。经过近20天等待,何先生拿到妻子患精神分裂的鉴定报告,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川省慈善总会和红十字总会表态,将尽快退还捐款。

  这仅是一个特例,那正常人捐款后反悔,能否将钱要回呢?

  现状

  淘宝“点错了” 有少量退款昆明润土互助工作组为云南省青基会外围志愿组织,2009年5月由昆明地区的九个热心于农村发展的志愿者发起成立。工作组总监尚荣才介绍,工作组成立至今,未遇到有人捐款后反悔的事。

  云南青基会外围志愿团队AA乐行工作组总监曾世逸和昆明虫虫爱心联盟负责人厌俗也表示,自己所在的公益组织,从成立至今都没遭遇捐款后反悔的情况。

  尚荣才介绍,捐款后反悔在所有的捐赠者中比例应该很少,“毕竟大部分人还是真心的想为有困难的人出一份力”。目前,昆明大部分公益组织在工作上比较平静,这样就更不容易出现反悔的捐赠者。“下一步,我们要用自己务实的作风让更多的公众认可,同时做好以后的工作,尽量不要出现有志愿者或者捐赠人反悔的事情。”

  “捐款后又要求退款,这样的过程我觉得太富有‘戏剧性’,我们这边一般是不会遇到这种情况的。”壹基金传播部副总监姚遥介绍,先不说捐款的女士患有精神病,就算是正常人捐款后被退款也是很少见的。在壹基金的捐款中,出现退款的情况一般都是通过淘宝捐款的网友,退款原因多为“点击错误”,且捐款数额比较小。

  姚遥认为,由于慈善事业的灵活性,捐款后退款的问题也是没办法避免的,慈善公益组织的管理人应该很坦然的面对退款的问题。“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是不用退还的,但我认为灵活措施才是公益发展的重点,应不应该退款不具备争议性。”姚遥说。

  网友

  80%网友理解捐款后反悔

  慈善捐款后反悔,捐款是否应该退还给捐赠人?记者随机调查100位网友,数据显示,80%网友认为应该退还。大部分网友认为,慈善捐款的财物本来就属于捐赠者所有,即便是一个正常人捐赠后反悔,都应该有权拿回,更不要说一个在行动和考虑问题上有欠缺的精神病人。

  “没准有人会在捐款后遇到紧缺资金的情况,我认为慈善机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进一步健全,能够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网友“咔哇芭芭”说。

  网友“阿里强”认为,捐款反悔的事情是不应该出现的,慈善机构可以不退还捐款。“现在的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效仿’,一旦前边反悔的人都拿到了退还的捐款,那后来者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摇摆不定的时候去要回捐款,这样就会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如果自己决定捐款,就坚决不会改变自己所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然而对于部分特殊人群的捐赠,有网友认为,在慈善遭遇冰冷期的现今,给捐款人“后悔期”其实就是给人以信任。这样的措施,或将让公众眼前一亮,使大家对慈善多一份理解和信任。

  30%网友认为“后悔期”亵渎慈善

  有网友认为,已经捐了的钱款不应该退还,毕竟慈善捐款是有制度的。要是想要回捐款,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由。那么,慈善捐款是否应设定“后悔期”?

  从对昆明100位网友的调查中发现,只有20%的网友认为慈善捐款应该设定“后悔期”,理由是“没准谁都有头脑一热的时候,‘后悔期’的设定只是为了使更多的人对慈善多一份理解和信任”。50%的网友认为应该特事特办,特别是对智力残疾者、精神残疾者等特殊人群更应该关照一下。另外30%的网友认为不应该,后悔是对慈善的“亵渎”,连做慈善也后悔感觉像闹剧。

  如何减少捐款“后悔”这方面问题的发生,40%的网友认为不管什么人在捐款的时候都应该在考虑周全之后再捐款;30%的网友认为应该让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人们的慈善自觉性、积极性;25%的网友认为关心家人健康,对家中患有身心疾病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亲人要尽到监护义务;只有5%的网友认为健全法规,对捐款后悔这样的“毁约”行为进行适当惩罚。

  “虽然说‘后悔期’能使更多的人对慈善机构多一份理解和信任,但我认为‘后悔期’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连串的连锁反应。比如,越来越多的人不郑重的看待和考虑慈善捐款等等,这样慈善就很难进行到底。”网友“颜色”认为,现在国内的慈善机构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发展,当然现在存在一些缺憾,但是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法制的健全,慈善机构发展会越来愈好。慈善机构最根本的是信誉的建设,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注重这个方面的建设。

  “颜色”认为,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势必将迈向专业化发展道路,从市场化、制度化,以及通过现代管理等方式,走向更加成熟的发展轨道。

  延伸

  攀比式捐款容易后悔

  “应该说,慈善捐款应该捐多捐少是完全自愿的,不过虽然是自愿,但也有比较,别人交得多而你交得太少还是不好意思的。”网友“夏囧囧”说,这样攀比式的、被变相“逼迫”多捐款的行为对推广宣扬慈善不利,也不利于建设开放的投资环境,更容易让捐赠者后悔。

  “自愿捐助是一种社会美德,它重在参与,而不在于捐助的量。但现在就连在学校中学生之间的灾区捐款都已经形成了攀比的坏风气。”“夏囧囧”说,一个打工仔,他可能一天才挣20元,他凭着自己的能力捐出20元;一个大款,他一下就可能捐出100元。这样的20元和100元哪个更有意义?大家心里自然明白。所以说,捐助不能以量来衡量,而要看重它的意义。对于这一点,组织捐款的部门应从正确的方向引导捐款者。

  “就拿离我最近的一次来说,雅安地震的时候,公司组织捐款,很多同事都表示少了500块钱根本拿不出手,最终我自己也捐了600,说实话,我自己都觉得捐得太多了,但捐少了同事之间谈起来就会显得小气。”

  谅解和宽容太少 会让人心寒

  慈善捐款为什么会遭遇冷待遇?“现实生活中,有善心的人并不少,但现在的慈善却缺乏对公众的公信力,让人觉得自己的捐款最终到达不了真正困难的人手中”,大部分网友这样认为。

  网友“黑呀”说,在早以前,自己无意间看到一档节目,说的是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在农村投资建了十处豪华的厕所,但是,厕所建成了,用纸和用水却成了问题,潘石屹感觉非常无奈,他的想法就是当地政府应该解决水的问题。

  “当时评论员给出的评论是:老潘建的厕所不合适当地使用,说这笔投资到哪里不好啊,非得投资到厕所上,并且建得这么好,造成了一种资源浪费,换句话来说,这厕所建的是有些失败的。”“黑呀”认为,不管慈善家的投资怎么样,但是他的用意是好的,这样的回复恐怕会伤到更多的慈善家。

  “黑呀”认为:“如果投资人投资了厕所后,还要对以后的用水用纸负责的话,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并不是因为用了他们多少钱,而是让他们心寒。看到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肯定,还惹上了说不定的后事,那还是不投资的好。所以,人应该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我们应该站到对方的立场看一下问题,对待别人少一点刻薄,多一点谅解与宽容,让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和谐,也让慈善事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业内人士

  反悔行为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捐赠与被捐赠都是自愿的,如果是在不正常情况下捐赠出去的钱,是应该拿回去的。”润土互助工作组总监尚荣才说,从鉴定捐赠人有精神病来看,这样的捐款方式一般是不能够接受的,所以家属要拿回这部分的捐赠款也是没有问题的。

  尚荣才认为,对于公益捐款来说,大多数人捐款时都已经是对所捐的单位或组织有一个长期的关注,没有多少人会把财物捐给一个毫不知情的组织,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市民,在捐出财物后又反悔想拿回捐款,会让人越来越觉得原来公益就是这么一个随便的工作。“所以我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建议捐款人应该在充分考虑后再捐款。”

  另外,尚荣才表示,捐赠“后悔期”如果真的设立,就会把捐赠的行为变成一个类似制度一样的设定起来,这样被条款束缚的行为,反而会对公益的发展带来不利。

  云南青基会外围志愿团队AA乐行工作组总监曾世逸表示,类似老人、小孩这样一个独立的、思考方式不到位的群体,在捐款的同时是必须有监护人陪同的。“就以我们的工作来说,捐款活动一定会在公益活动进行的时候完成,而且在这之前,我们都会发布一些捐款公告,捐款说明,活动内容说明等,也是群众认可的情况下才会展开捐款活动。”

  曾世逸认为,公益事业的捐赠虽然说是无偿的行为,但实际上是跟法律和道德密切相关的,如果是一个行为能力能够自主的正常人来说,一般就不存在退还捐款的问题,只要完成了捐赠以后,这部分财物就不属于捐赠者个人了,但捐赠者是可以要求所捐款项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使用。

  律师说法

  一旦构成赠与 一般不可撤销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表示,对于没有自身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有些时候他们的行为我们不能去断定是否是真的或者自愿的,他们对自己财产做出的处分有时候是无效的,包括赠与或者买卖,当认定无效的时候,原来的财产处分就可以撤销。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买卖还是赠与,主观上都必须是财产所有人自愿的,而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自愿。但精神病人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自身存在一定的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是无效且可以撤销的。”李春光说,根据《婚姻法》,肖某所捐的7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她的丈夫也有权主张,认定此次捐赠无效。

  “但如果是一个正常的人,就应该另当别论了。”李春光表示,基于道德公益性质来说,一个正常的人在捐赠以后就不能撤销,只要表达了赠与的过程,一般就认定了整个捐赠的行为。“一旦构成赠与的承诺,一般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撤销的。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这一部分中明确规定。”

  李春光介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及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社会专家

  设定“后悔期”可行

  “我觉得捐款退还给肖某是正确的,因为她是在没有判断的时候捐出去的,至于网友提出的设定‘后悔期’,我觉得也是可行的。”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说,对于捐款人,如果是一个正常的人,那他捐了这部分钱严格来说就不属于他本人了,是不应该反悔后又拿回。但对于这样一群身体或者智力上存在缺陷的弱势群体,就还应该充分的考虑到这样一群人在捐款以后,如何保证他们自身的生活。

  后悔期就主要是担心这样的事情的发生,捐款人在捐款的时候,接受捐款的组织不可能一下子就看出来捐款人本身是否存在着缺陷,所以石鹏飞认为“后悔期”的设定也可以存在一定的依据。

  石鹏飞认为,现在慈善机构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公信力,款项使用得不明,这让很多群众对捐款直接失去了信心。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民间公益慈善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并且捐赠的途径太少,“连红十字会都已经失去了公信力,所以可以看出慈善机构目前还发育不良,另外它本身就存在很多的负面的东西在里边,这样就减弱了群众捐款的积极性。”

  自发生“郭美美事件”之后,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热衷度便大大地下降了。随着公益慈善机构的诸多弊端见光于媒体,人们恍然惊觉,“公益”二字背后竟藏着如此多的惊人内幕。公益慈善行为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号召力,早已变得苍白无力。所以石鹏飞提议,为了灵活管理措施,国内的公益慈善机构也应该特殊问题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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