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质疑公益诉讼权
2013-06-27

环保组织质疑公益诉讼权

2013年06月27日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6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全国人大发出一份紧急呼吁。

  当天,《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次上会审议的草案中,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表述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之友认为,这一条款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其他环保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对此,自然之友呼吁全国人大“审慎考虑”。

  公开资料显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其工作领域的一项内容是,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权益的维护,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活动。

  在这份名为“关于正在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紧急呼吁”中,自然之友提出的一条反对理由为,该条款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有违众多法律原则和立法基本技术性要求。

  例如,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有违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续状态不稳定的组织之上。如果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意义。

  自然之友提出的另外一条反对理由是,该条款将形成立法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突。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自然之友认为,这一条款将限制实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限。

  不过,多位来自政府和学界的人士表示,《环保法》的修改进程目前只到了二审阶段,距离正式出台还有一段距离,对其中存在争议的条款,仍有充分讨论完善的空间。

  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当前讨论较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

  “我们不仅要关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关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者或许更为有效。”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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