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应获得公益诉讼的权利
2013-06-26

公民个人应获得公益诉讼的权利

2013年06月26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诉讼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遗憾的是,尽管现行法律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却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对公益诉讼的参与。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美中不足的是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没有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正在修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样将公民个人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

  维护公共权益,不能仅仅依赖有关机关、依赖政府,公民也应当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说,应当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不能以所谓“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或认为公民个人起诉的力量单薄、胜算概率低等,就轻易取消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是自然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个公民,是公益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看到,允许和鼓励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不少国家的司法惯例。

  在美国,除了检察官可提起公益诉讼外,还确立了“私人检察官”制度。法律将每个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称为“私人检察官”,意指私人当事人在公益诉讼中,可以而且应当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是“私人检察官”制度的总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英国也确立了检举人诉讼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可针对正在越权行事或有越权行动危险的公共机构提起公益诉讼;除此以外,任何人或组织也可针对制造公害或以别的方式触犯法律的私人或私人机构提起公益诉讼。这种诉讼是基于个人的“检举”,或者说是基于个人的通报并通过检察总长提起的。在英国,为公民用来寻求环境等公益司法救济的检举人诉讼制度,被认为是公益诉讼的一种过渡性形态。在德国,民众诉讼又被称为“宪法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无效。

  在此,希望立法部门能够明确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公民个人以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体现的是公民对司法的有序参与,既可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可以成为民众诉求的出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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