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入法
2013-04-16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入法

2013年04月16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据报道,因向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核发《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福建省林业厅被公益组织告上法庭。

  4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下,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邮寄了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核发的许可证。虽然此行政诉讼尚未被法院明确受理,但却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这个案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有望突破性地将公益诉讼这个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拓展到行政诉讼的领域。

  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颇受关注,新修订的民诉法也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而行政公益诉讼却鲜有报道。行政公益诉讼代表了现代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也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认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即无诉权”的传统诉讼观点,公益诉讼制度愈来愈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利器。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也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契机和借鉴。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均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事件正越来越多,不仅有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还包含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红头文件。对于涉及环境污染案件、国土资源和国家财产流失,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既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应当有权利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西方不少国家都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德国则建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行政诉讼。

  已经实施20多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大修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并由政府财政承担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

  在大力倡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立法应当给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亮绿灯,让行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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