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出台医保处理办法
2012-12-20

 福建拟出台医保处理办法

2012年12月20日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2月1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记者今日(12月20日)从福建省人社厅获悉,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行为,福建省将出台《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强化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行为的管理。
  
  即将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十类将受到处理的参保人员违规情形,具体包括: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让给他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就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或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违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障卡,通过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发生医疗事故经认定后,未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伪造、变造档案等证明材料,逃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福建省规定,参保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视违规情节,改变当事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实施重点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参保人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福建省还将参保人员违规行为的稽核、调查提出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明确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界定、调查和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体系,为福建省各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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