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乞多年社保完善是前提
2012-08-30

香港禁乞多年社保完善是前提

2012年08月30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街头行乞是违法行为,在香港已经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香港立法禁止街头乞讨,前提是香港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紧急救助措施。
  
  ———长期为露宿者提供支援服务的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干事 吴卫东表示
  
  ●佛山市近日首次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标准》的起草单位,该局执法科工作人员称,乞讨属于“不文明”现象,有损城市形象。
  
  ●内地舆论质疑《标准》缺乏人情味,反观香港,早在1977年已立法打击街头非法行乞行为。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乞取施舍均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500港元或入狱12个月。
  
  南都讯 记者康殷报道 香港作为国际都市,其实更为注重城市的景观面貌,对街头行乞的管理也不例外。
  
  因生活穷困行乞不定罪
  
  香港立法禁止街头行乞,但实际执法过程中,并非所有乞讨者全数拘捕定罪。“是否定罪我们主要视乎他有否预谋;其次有否行骗成分。如果他真的是连吃饭的钱也没有,这种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的。街头行乞定罪与否要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香港保安局前局长李少光曾这样解释。
  
  港府1977年增补的《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6A条“对乞取施舍的人的惩罚”规定:任何人到处流浪,或在任何公众地方、街道或隧道乞取或收取施舍,或导致、促致或鼓励任何儿童做上述事情,均属犯罪,定罪后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500港元及监禁1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 0 0港元及监禁12个月。
  
  长期为露宿者提供支援服务的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干事吴卫东表示,目前香港已基本没有香港居民街头行乞。“我们接触的露宿者中,只有极少部分选择以乞讨为生,即便乞讨也是短期行为。”吴卫东表示,目前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合援助金、社会福利署的紧急救助服务、露宿者之家和各种社会团体的支援服务,露宿者和穷困市民,只要愿意向政府社工求助,都能获得支援协助,无须沦落街头行乞。
  
  在吴卫东看来,正是香港有着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紧急救助制度,才具备立法禁止街头行乞的条件。“事实上,在香港街头行乞是非法行为早已是常识,一般香港市民不会冒险违法。”
  
  内地乞丐频赴港
  
  事实上,随着2003年内地启动赴港自由行以来,内地居民通过双程证赴港后行乞的情况却屡禁不止,成为香港警方的一道难题。
  
  香港立法会议员周梁淑仪一直关注内地居民赴港行乞的情况。她表示,目前内地行乞者主要集中在尖沙咀、中环、铜锣湾和弥敦道沿线等游客集中区。2004年全年的1200多万内地访港客中,有197人因行乞而被捕,其中19人被检控,其余的都被遣返内地。事实上,如果行乞者是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涉及行乞行为,而且他是真的需要援助,并且同意被遣返,香港警方一般也不会提出检控,而只会把他递转入境事务处进行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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