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
2012-08-21
广州市民政局20日通报,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同意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广州市民政局的通知,这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一次正式发文授权地级以上市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广州市民政局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登记非公募基金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区别于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应当具备“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等五方面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两种情形的,须向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广州市民政局无权登记:一是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二是境外非公募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公布的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共分四个步骤:一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以及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事项的决议。三是办理验资手续。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州市非公募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