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案”扶养费遭遇索赔难
2012-07-16

“失独案”扶养费遭遇索赔难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9年前规定 只有退休后才能索赔扶养费 专家称这一规定忽略了“失独案”的特殊性———
  
  核心
  
  导读
  
  昨天,记者从北京多家法院了解到,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而立之年,法院受理的独生子女遭侵害死亡案增多,但是,失独父母主张赔偿扶养费却难以支持,原因是9年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男性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才能主张扶养费。对此,顺义法院调研后建议,当初立法层面还没有考虑到“失独案”的特殊性,法院建议从立法层面解决“失独”案扶养费索赔问题。
  
  现状
  
  ■索赔40万扶养费 只因未退休被驳
  
  顺义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失独案”。赵先生和王女士夫妇都是50岁出头,独生女赵小丫是他们的掌上明珠。小丫从北京某大学毕业后成了一名空姐,赵先生夫妇盘算着等退休以后,就从老家来北京和女儿一起生活安享晚年。
  
  然而去年的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夫妇二人的命运,小丫在车祸中不幸身亡。痛失独生爱女的赵先生夫妇将肇事司机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3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小丫的父母说:“我们已经过了生育年龄,现在身体好,还不用人赡养,可再过几年我们退休后收入就少了,身体不行,经济条件也不行。过几年谁来管我们?”
  
  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提出的39万余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支持,但考虑到“失独家庭”将来面临的种种困境,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5万元精神赔偿金则全部予以支持。小丫父母共获赔偿50万余元。
  
  顺义法院的殷超法官告诉记者,“失独家庭”父母索赔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少见,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此外,海淀法院、丰台法院等均审理多起“失独案”索赔案件,失独父母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大多被驳回。
  
  尴尬
  
  ■索赔门槛高 谁为“失独父母”晚年买单
  
  “失独”案件的增多现象也引起部分法院的关注,顺义等法院开始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调研,并建议立法部门能够从立法层面解决“失独”案的索赔问题。
  
  顺义法院在调研报告中称,扶养人去世后,切断了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被扶养人对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成年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实践中,如果男性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法院会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大部分失独父母均不符合此条件,他们往往四五十岁左右,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几年后就会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他们无法索赔生活费,年老后的生活就难以获得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指出,2003年,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9年前在立法层面还没有考虑到“失独案”的特殊性,随着独生子女进入而立之年,这矛盾也渐渐显现出来,所以,应该将女性索赔扶养费的年龄降至49岁。
  
  延伸
  
  ■计生委称 女性过49岁即过了育龄期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透露,目前本市共有3900个“失独”家庭。未来三年,政府每年为每位失去独生儿女的父母出资2800元,购买综合性保险。
  
  彭彧华表示,“失独”父母享受政策帮扶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女方年龄须满49周岁;彭彧华表示,之所以将女性的年龄设定为年满49岁,主要是因为过了这个年龄后,女性就过了育龄期,不能够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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