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草案出台拟放安全套引发网民争议
2007-02-05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草案出台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草案出台拟放安全套引发网民争议
 
京报网 bjd.com.cn   日期:2007-02-05 08:00    网络编辑: 张健  

    

    京报网讯(记者李学梅)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并于上个周末起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要求,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沐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该《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规范》中还明确,顾客用的沐浴露、洗发水等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彻底清洗、消毒、换水,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另外,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服务人员,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据了解,该《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洗浴中心、浴池、温泉浴场。

  又讯(记者杨汛)商务部2月2日发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首次提出沐浴场所应增设安全套发售设施。但这一规定激起了网民的争议。
  记者昨日在商务部网站的留言中看到,有网友指出:在沐浴场所放置安全套有纵容卖淫、嫖娼的意思。还有网友表示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9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因此建议将《规范》中“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一条,改为“有单间的沐浴场所应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或在单间内放置安全套”。
  此外《规范》还规定,沐浴场所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同时要求沐浴场所的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据了解,包括《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在内的三个规范的征求意见期将截止到本月14日。
  
  新闻链接
  与《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同时进入征求意见期的还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住宿业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的洗头设施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5,场所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的比大于10:1;并严禁美容美发场所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住宿业卫生规范》则规定客房净层高不低于2.4米;普通旅店床位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星级饭店、宾馆及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床位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7平方米。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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