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期待法律突围
2011-03-09

环境公益诉讼期待法律突围

2011-03-09 来源: 时代商报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知名律师刘红宇说,随着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要,相应的法律却存在明显缺陷,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3月8日新华社)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于环境染污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着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纠正,这极为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知道,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的公共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它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生存的环境,却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多以败诉告终。在这种情况下,在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特定国家部门和公益社会团体,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资格,以维护整个社会和人类的环境公益,可谓十分必要。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该制度的设立,使公众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由于有了这方面的规定,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以较主动的执法,企业不得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

  虽然此前我国山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也曾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也都产生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位,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举步难艰。因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认真考虑刘红宇的建议,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为建设美好家园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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